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8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编制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县(市)区要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辖区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等资料,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等情况,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在此基础上,编制本级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防御规划,并逐年安排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疏通河道,抓紧对水库、塘坝、堤防的险段进行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针对气象灾害强度增加、损失加重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要按照气象部门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纳入城镇规划,并竖桩立界,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事先征得气象部门同意,方可建设。
(四)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市)区要将防雷减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雷击灾害高发区域安装防雷设施,有效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针对当前雷电灾害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情况,结合典型案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在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的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及时整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
二、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薄弱区域、特色农业生产区及其他关键区域的自动气象观测站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综合监测能力。2010—2011年,每个区至少要选择1个办事处、每个县(市)要选择3—5个乡镇布设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多要素区域自动站。2013年,每个乡镇都要布设自动土壤水分观测仪、多要素区域自动站。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要加强与邻近市、县间的联合监测,重点做好农村、山区、河流、水库等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监测工作。
(二)做好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完善市、县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进一步完善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暴雨、大风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进一步提高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水平。
(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完善手机气象短信、12121电话自动呼叫预警发布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暴雨(雪)、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和防灾避灾办法。在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启动农村气象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利用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乡村公告栏等设施,开展灾害性天气和关键农事活动季节的气象服务,指导农民科学防范灾害。
三、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市)区要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气象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气象灾害防御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加快移动气象灾害应急服务系统建设,更好地提供现场应急气象服务。各乡(镇、办事处)和行政村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气象信息员,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的作用,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四、提高气象服务能力
(一)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保证防灾减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快市级生态保护型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和县级标准化固定炮站建设。2010年,各县(市)要新建1个标准化固定作业点。3—5年内,各 镇要建设一个标准化固定作业点。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作业布局,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提高科学作业水平。
(二)加强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结合我市农业优势产业,建立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区。在园区内建设标准化固定炮站,安装观测仪器设备,开展小气候观测和农作物生育期监测。2010年,六个县(市)都要建立农业气象科技示范园。
(三)做好气象科技研究。建立市级气象开放实验室,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全市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各地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四)普及农村气象科普知识。健全农村气象科普网络,着力推进农村气象科普宣传培训工作。建立中小学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村,实施“百村千户”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工程,力争使农村气象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五、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抓、负主要责任。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严格奖惩。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和气象科学基础研究开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农业气象防灾减灾与保障工程、现代农业气象业务服务试点建设、林区生态保护型人工增雨示范基地及标准化固定炮站建设、气象开放实验室、气象农业科技园和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项目建设。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部门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农业、林业、水利、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公安、安监、卫生、环保、旅游、广电、铁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气象部门提供水情、旱情、森林火情、地质险情等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