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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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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进一步加快项目进度,确保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真正起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
    (一)2008年四季度以来四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1.项目要100%开工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2009年5月底前100%全部开工建设;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2009年9月底前100%全部开工建设,第四批8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于计划下达两个月之内100%开工建设。目前,我市前两批项目已全部开工建设,第三批还有4个项目未开工建设(山阳区2个、马村区2个)、第四批还有9个项目未开工建设(市直2个、博爱县3个、温县2个、武陟县1个、马村区1个),这些未开工项目务必于2010年2月底之前100%开工建设。
    2.地方配套资金要100%落实。按照国家规定,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在2009年9月底前落实到位;第四批8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要在2009年10月底前落实到位。目前,我市第一、二、三批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已全部落实到位,第四批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还有19个项目没有完全落实,这些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务必于2010年2月底之前100%落实到位。
    3.项目手续要100%完善。所有项目要对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开展一次“回头看”,于2010年2月底之前将土地、规划、环评、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全面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4.项目要100%按期竣工。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一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开工时点,第一批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2010年5月底前100%竣工;第二批新增1300亿元和第三批7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在2009年9月底前100%竣工;第四批8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于2010年年底100%竣工。
    (二)对今年新争取到的中央投资项目有关要求
    对于今年新争取到的中央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到位:一是确保上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二是确保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三是确保项目各项手续完善;四是确保项目档案资料完备。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市)区属项目负责,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中央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属地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实施效果等负总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一是按时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二是保证项目各项资料完善规范;三是建立中央投资项目监管机制;四是保证中央投资项目外部建设环境;五是保证项目按照计划推进。
    (二)市建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卫生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计生委等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市属中央投资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市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实施效果等负总责。同时要负责所属行业全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掌握本行业所属项目的规模、分布、进度等具体情况,积极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加快建设进度。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实行严格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
    (五)财政部门负责新增中央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基建财务管理的指导。
    (六)纪检监察部门要牵头对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推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计部门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加强指导管理。
    (八)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项目用地、城乡规划、施工许可、环境保护等行政许可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专户存储、分项核算、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二)加强质量管理。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和管理要求,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三)加强进度管理。按照国家对项目的关键节点要求,倒排项目工期,合理调配各类资源,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推进,按要求时间竣工。
    (四)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一)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市监察局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二)各县(市)区政府均要成立由监察、发改、财政、审计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中央投资项目检查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 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等,同时积极配合中央检查组、省级检查组以及各级财政、审计等各类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尽快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三)坚持并完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资金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每月25日前将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分别报送市监察局(联系人:许昭学,联系电话:3568588)、市发改委(联系人:张彦丽,联系电话:3569062)、市财政局(联系人:岳磊,联系电话:3121169)。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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