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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愚公杯竞赛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4-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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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切实提高猪肉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瘦肉精”监管,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生猪养殖是我市畜牧业的主导产业之一,在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和促进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瘦肉精”监管工作不但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瘦肉精”监管工作,确保生猪及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监管工作
    (一)加强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各县(市)区和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动物防疫检疫人员的作用,对辖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特别是散养户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监管到户;强化养猪场户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指导养猪场户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切实做到科学用药、用料,安全生产。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出栏生猪实行登记管理,对供京、供沪生猪养殖场户要实行“一对一”监管,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要继续采取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与生猪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等形式,全面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规范生产行为,严防在生猪养殖环节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生猪检疫监管要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监督养猪场户在生猪出栏前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规模养殖场批量出栏的,检测比例不低于出栏数的3%;散养户每户检测不少于1头。对自检或委托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出具检疫证明。对含“瘦肉精”的生猪要实行监控饲养,直至“瘦肉精”完全代谢排出、检验合格后方可出栏,确保出栏生猪的质量安全。市、县两级畜牧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案件线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重大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二)加强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各县(市)区和商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定点屠宰,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指导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生猪来源产地、养殖场户和肉品去向等信息,切实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追溯。督促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检测工作,严把生猪收购质量关。对企业检出的含“瘦肉精”生猪及肉品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含“瘦肉精”肉品流向市场。
    (三)加强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和生猪经纪人的管理。各县(市)区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场(市场)厂(屠宰厂)挂钩”和猪肉挂牌销售管理,监督肉品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建立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肉品来源和去向,规范猪肉市场交易秩序。要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生猪经纪人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瘦肉精”和收购含“瘦肉精”生猪及猪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办。对畜牧部门在市场监督监测中发现的含“瘦肉精”肉品要及时封存并组织销毁。
    (四)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各县(市)区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严禁无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盐酸克伦特罗(非法用于养殖业,俗称“瘦肉精”)。监督经依法批准具备盐酸克伦特罗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规范购、销、存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杜绝盐酸克伦特罗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猪养殖环节。
    (五)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重大案件,依法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落实工作保障经费。各县(市)区要根据《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的有关规定,提供“瘦肉精”监督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确保“瘦肉精”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工作措施,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整治、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建立监管工作责任制,把监管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处理不当,导致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畜牧、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瘦肉精”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要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制定预案,及时处置。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中毒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把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屠宰企业、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


                                               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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