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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及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焦政办〔2009〕118号)

发布时间:2010-04-2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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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及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及
                           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严格土地管理,惩处土地违法行为,同时预防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继续发生,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我市存在的违法用地问题及加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我市土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部分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借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开发、招商引资等名义,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兴建企业或进行房地产开发,规避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违法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因此,及时处理违法用地并防患于未然成为我市土地市场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的条件和标准
    (一)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
    1.经土地执法检查部门查处且落实到位。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城市建设规划。
    4.土地补偿及地面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落实到位。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应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对于违法用地的治理,坚持“违法用地成本要高于合法用地成本”的原则,在具备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条件下,按以下标准确定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
    1.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建设,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机构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的1.3倍确定。
    2.出让土地非法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机构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的1.3倍确定。
    3.非法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机构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的1.5倍确定。
    4.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机构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的1.5倍确定。
    5.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机构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的1.8倍确定。
    三、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土地管理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批准发放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修建性详规对控制性详规的土地用途、容积率作出调整的,在尚未完善用地手续之前,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批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于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或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用地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批准发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
    (四)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本文下发之日前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土地执法检查部门报告情况并接受违法性质认定;凡在2010年5月31日前到土地执法检查部门接受处罚并要求完善用地手续的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如果符合办理用地手续的条件要求,按照不低于土地评估机构对宗地地价评估结果的1.1倍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标准执行。
市政府研究批准先期动工的工业类用地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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