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实施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09〕122号)
发布时间:2010-04-27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进一步推动焦作市志愿服务事业不断深化发展,在全社会营造关注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参与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作为全市志愿服务活动的最高荣誉奖,表彰在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典型。
第三条 “市长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评选奖项为“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个人)”、“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组织)”。
第四条 “市长奖”的推荐、评选和授予,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焦作市志愿服务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市长奖”评选活动,审定“市长奖”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奖”评选过程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志愿者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委员由焦作市志愿者行动(义工工作)协调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市范围内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和各行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共青团焦作市委,负责“市长奖”评选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申报“市长奖”的志愿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心公益,作风正派,品德高尚。
(三)参与志愿服务超过500小时,连续服务年限超过3年,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受助对象和群众评价较高。对事迹突出、有重大贡献的优秀志愿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奖”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组织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成员精神风貌好,服务热情高,凝聚力强。
(二)组织和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受到普遍好评,社会美誉度高;志愿服务组织成立后年人均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在100小时以上。
第九条 为大型活动、抢险救灾、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等提供临时性、突击性志愿者服务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可以不受前两条条件限制参评。对于志愿者服务事迹特别突出、赢得社会广泛关注和赞誉,对推动我市志愿者事业发展有积极作用或者获得县(区)级以上表彰的,可适当放宽服务时数等条件限制。
第十条 每届“市长奖”评选前,由评委会在市级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发布评选活动通知,公布参评要求、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在志愿者个人、志愿者服务组织自愿的基础上,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采取自荐、他荐或组织推荐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秘书处提交申报材料,参加评选活动。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收到的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
评委会根据申报材料,选出入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后,向入围者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发函进行确认,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评委会召开评委会会议,结合公众意见,以现场投票的形式对入围者进行“市长奖”初选。“市长奖(个人)”应控制在全市志愿者总数的0.3%以内,最多不超过100名;市长奖(组织)”应控制在全市志愿者组织总数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0个。
评委会对初选通过的拟奖组织和个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经评委会主任审核、市长审定签署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由市长颁发其亲笔签名的奖励证书、奖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