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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0〕22号)

发布时间:2010-10-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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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环境生态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故的发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科学方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生态补偿客观、公正、准确、有效。市财政部门要做好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市直有关企业要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并按规定及时、足额认缴生态补偿金。


                                                  二○一○年三月二日
                      
                        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焦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辖黄河、海河流域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业集聚区和4家市直企业地表水环境生态补偿的管理。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直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生态补偿考核断面分为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和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根据各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根据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考核断面水质浓度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测数据周平均值。考核断面水量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测数据。
第六条 按照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治理成本,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七条 市控断面污染物通量根据上、下游断面水质浓度和水量核定(见附件1中的公式1)。省控断面污染物通量被省考核为超标时,其上游各市控断面的浓度和水量按照省考核时的浓度和水量修正后(见附件1中的公式2、公式3),核定其责任单位的超标污染物通量。当省控断面和市控断面污染物通量均超标时,按数额较高者核定其责任单位的超标污染物通量。
第八条  当考核断面污染物通量超标时,市财政部门扣缴其责任单位的生态补偿金。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超标污染物通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当化学需氧量和氨氮通量均超标时,分别计算生态补偿金。
第九条  控制断面为两个以上责任单位共有时,该断面应缴纳的生态补偿金按照各责任单位废水排放量核定分摊比例。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和《焦作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周计算。
第十一条 大沙河修武水文站断面污染物通量被省考核为超标时,有关市直企业缴纳其应承担的生态补偿金。市直企业不参与市控断面的考核。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水量监测数据,计算各责任单位的超标污染物通量。市财政部门根据生态补偿金计算方法核定各责任单位应缴纳的每周生态补偿金和全年补偿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扣缴生态补偿金采取市财政年终结算时扣收各县(市)区财力的办法;市直企业应承担的生态补偿金由企业缴纳,每季度缴纳一次。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缴纳的生态补偿金上缴省财政后的结余部分,以及省财政补偿和奖励我市的生态补偿金,全部用于有关责任单位的补偿和补助。其中70%用于同一流域累计节余通量的补偿,30%用于各责任单位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的补助。年度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取消对该责任单位的补偿和补助,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每月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市直企业通报生态补偿金缴纳情况;每年年终通报生态补偿金缴纳及补偿、补助情况。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地表水出境断面责任断面与财政挂钩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5〕10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海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文〔2009〕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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