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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10〕86号)

发布时间:2010-10-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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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多次组织了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些社会和经济效果。但是,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行为并未彻底解决,经常反弹,影响了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健康持续发展,给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为保障全市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务院、省、市有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文件精神为目标,以《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作,齐抓共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全市矿产开发秩序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彻底关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矿点(坑口、井)。凡辖区内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矿产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必须全部依法取缔到位,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决定成立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贾书君副市长任组长,田晋源副秘书长、丁新务局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丁新务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四、时间安排
时间: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4日)。
各县(市)区政府分别召开动员大会,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责任,并于6月4日前报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拉网排查阶段(6月4日—6月30日)。
由县(市)区政府及乡镇(办)牵头,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和相关部门以及行政村配合,对本辖区内私采滥挖矿点、关闭矿山展开拉网式排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矿,排查结果形成台账由各乡镇(办)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区排查结果由其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
(三)处理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对排查出的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坑口、井),要从严从快予以处理,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销号。
1.对规模小、零星私采滥挖矿点、矿洞要严格按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切断电源、充填或毁闭井筒、恢复地貌等标准,立即取缔关闭。
2.对于规模较大、资源破坏量较多的非法矿井,要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按照资源破坏量,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并按照标准取缔关闭。对于弄虚作假、伪装关闭、顶风作案继续非法生产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30日)
8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逐乡逐村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结果书面上报市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从8月11日起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专项整治行动将作为我市当前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各县(市)区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抓紧抓好。
(二)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督促乡镇(办事处)对要求关闭的私采滥挖矿点(坑口、井)按照标准取缔关闭。
2.公安部门负责查堵并打击非法矿山一切爆炸物品供应渠道,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依法给予拘留和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查措施不力、拖延不关或为私采滥挖(坑口)提供保护伞的单位和个人,或公务人员参与的进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认真检查、敷衍塞责、漏报瞒报、弄虚作假,造成非法开采现象存在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4.林业部门对私采滥挖破坏植被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
5.环境保护部门对破坏环境行为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6.电力部门要对非法开采坑口(矿井)在当日内切断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对私采滥挖供电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在此次整顿检查验收中,凡在一个乡镇(办)发现一起无 非法煤矿或五起无证非法非煤矿山的,要追究乡镇(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县(市)区出现两起无证非法煤矿或十起无证非法非煤矿山的,要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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