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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焦作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焦政办〔2010〕115号)

发布时间:2010-10-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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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焦作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内容及要求
(一)普查的标准时点。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普查对象。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三)普查内容。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以下简称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下简称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在焦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口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四)其他要求。驻焦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在军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当地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机构;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机构负责普查。
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当地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普查的方法和步骤
人口普查登记工作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现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当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普查登记前的准备阶段(2010年10月31日前)。
l.切实做好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人口普查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这次人口普查全市统一采用光电录入,对普查表的填报质量要求很高。因此,认真选调普查人员,严格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是确保普查登记质量的关键。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普查人员选调的质量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保证高素质普查队伍的组建和稳定。
(1)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由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2)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
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借调或招聘,在城区和农村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在城区,要在普查区和普查小区划分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从各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借调、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之前,不得随意更换。农村地区,主要从行政村、村民小组会计、大学生村官及乡直机关干部中借调或招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借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3)普查员按普查小区配备,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为了方便登记,城镇流动人口聚集区、水上、山区、边远地区等在保证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可酌情配备普查员。各县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普查员的配备要有5%的预备数。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任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的选任要提前进行。
(4)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为了搞好培训工作,全市进行分级培训:市培训县、乡级的业务骨干;县(市)区培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的原则,长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7天,短表普查员的培训时间一般不能少于4天。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严格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省统一的证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普查指导员的培训要提前进行(包括长表填写培训)。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对县级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各地评先和普查质量评估的依据之一,抽查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培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活动。
2.全面做好业务技术准备。
(1)搞好普查试点。为确保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两级要提前进行综合试点。综合试点应包括人口普查全过程,通过综合试点检验和操作普查方案及其各项工作细则,演练人口普查各阶段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培训业务骨干,锻炼普查队伍,为全面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积累经验,并为正式普查取得第一手资料。
市级综合试点工作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试点区域是一个整建制的乡级区域,包括农村、城市和城乡结合部,人口规模在2万人左右。
县(市)区综合试点规模应控制在1万人以内,试点区域应包括乡村调查点、城市居民调查点和城乡结合部调查点。试点工作可与人口普查培训和人口普查其他业务工作结合进行。综合试点前,各地应将综合试点方案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试点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应将试点情况和手工快速汇总结果、简要分析以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措施等上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县级试点工作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
(2)做好人口普查地理区域划分、地图绘制和地址编码工作。科学合理地划分人口普查地理区域,严格认真地绘制普查地图,是保证人口普查不重不漏、保证普查数据质量的关键环节。第六次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和制图工作利用遥感影像资料作为工作底图,要做到普查区域界线与现实地表准确对应。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普查区划分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或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并按照规定分级绘制人口普查区域地图。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8月27日前完成。
(3)扎扎实实做好户口整顿工作。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核清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人口的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的分离状况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在人口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公安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方案》的要求进行户口整顿;各县(市)区要按照全市户口整顿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普查区域的范围内,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
全市的户口整顿工作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于2010年9月10日前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摸底登记时参考。
(4)做好人口主要数据的核查工作。2010年9月份组织县级对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1-7岁低年龄组人口等进行核查。
(5)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摸底和长表抽样工作。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对普查小区的人口状况进行摸底。摸底工作从2010年10月15日开始,至2010年10月28日结束。一是普查员进点熟悉普查小区及边界周围环境,明确普查登记的区域范围;二是调查员通过实地考察,熟悉普查小区内的环境,掌握本普查小区内各种建筑物的用途、数量和分布情况,在“普查小区图底样”上绘制普查小区图;三是入户摸清每幢房屋内的人口居住情况,对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整顿资料进行核对,进一步摸清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及其他人员的情况;四是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户主姓名底册要一式三份,一份报县级普查机构备案,另两份分别由长表普查员和短表普查员在登记时使用。
摸底工作完成后,普查员要根据要求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各县(市)区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摸底汇总结果上报市人口普查办公室。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普查表长表抽样工作细则》的规定,2010年10月31日前以户主姓名底册为抽样框,完成普查表长表调查户的抽取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县两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3.认真做好普查的物资准备。人口普查所需物资数量大、品种多,要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主要包括:普查登记用表、普查登记辅助用表、户主姓名底册、快速汇总(过录)表、培训教材、普查员手册、人口普查宣传品、数据处理设备、普查员入户登记用具、普查员佩带证件和人口普查资料包装材料等。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各项物资的准备。所有物资准备工作要在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
4.认真做好数据处理准备。市、县两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建立数据处理组,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的要求,认真完成数据处理软、硬件环境的准备,组织好各项数据处理业务培训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试点工作。数据处理各项准备工作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普查登记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整个普查工作的成效。在此阶段,各级普查领导机构的负责同志都要及时掌握普查工作进度,采取得力措施,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源头数据的质量。查准总人口数量是普查登记的中心任务,搞好流动人口、出生人口和死亡人口的登记是普查的重点和难点。
1.现场登记和复查议查。现场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1月10日结束,在普查登记的前两天对居无定所的流动人口进行提前清查登记。普查登记工作由普查员负责普查数据的收集、普查表填报等任务。普查指导员要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基层干部群众应当积极协助普查员做好登记工作。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复查主要采用自查、互查、议查三种方式进行,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2.事后质量抽查。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省、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分别组织全国、全省、全市事后质量抽查工作。事后质量抽样调查是整个普查工作的一部分,又是普查登记之后单独进行的一次调查。事后质量抽样调查要做到实事求是,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与普查登记不一致的地方,要如实反映,严禁修改原始普查表。全国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在2010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省质量抽查工作在2010年12月25日前完成,全市质量抽查工作在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在全市组织抽查前,各县(市)区要先组织进行自查。全市事后质量抽查结果作为计算普查登记误差和评价全市人口普查登记质量的依据,不评价县级及县级以下各级的登记质量,也不评价抽中普查小区的登记质量。
我市要根据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反馈的“人口查询表”,统一组织查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将查询表及工作小结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普查资料的整理、开发利用及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快速汇总工作在复查工作完成后进行,全市快速汇总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11月16日至2010年11月20日),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普查小区普查短表和长表分别进行过录,并以普查区为单位分别进行汇总。
第二阶段(2010年11月30日前),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以普查区为单位,对普查表短表和长表分别进行录入。
第三阶段(2010年12月5日前),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将收集、合并后的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汇总数据,上报省人口普查办公室。
上报的各级汇总文件要有负责人签名。
2.编码。人口普查表的编码分为专项编码和非专项编码两种形式。专项编码包括普查表长表的“行业”、“职业”两项的编码,非专项编码包括普查表短表、普查表长表(除“职业”、“行业”)和死亡人口调查表内各编码格以及四种表封面上各编码格。非专项编码由普查员在对普查表审核无误后进行,并要加强对非专项编码的复查。
人口普查表长表的行业、职业专项编码,由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专项编码员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集中在县级进行。专项编码员要熟悉本地区情况,有统计分类和相关专业知识。编码前,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编码指导员和编码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并编写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行业代码一览表》(门类、大类、中类)。编码资料由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全面审核,经市人口普查办公室预审、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专项编码工作从2011年1月11日开始,至2011年2月28日结束。
3.光电录入和处理。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由市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具体实施录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普查表光电录入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对短表进行录入和汇总;第二步,对长表进行录入。录入和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全市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方案,做好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的光电录入和汇总工作。
4.普查数据的公布。一是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利用快速汇总和短表计算机处理数据,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在2011年5月份以前发布全国公报。全国公报发布后,我市发布全市主要数据公报。二是发布全部数据资料。利用短表和长表的计算机处理数据发布全部数据资料。全市各级人口普查汇总资料自上而下逐级公布,在上一级人口普查资料公布后下一级才能公布。
5.普查资料的管理。人口普查短表、长表,以调查小区为单位装入不同的包装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和《境外人员普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全市普查资料要经过多次运转,为此普查资料在运送过程中,必须妥善包装,专人护送,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必须妥善保管,禁止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对全市人口普查数据资料,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建立人口普查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及安排印刷发行。原始普查表在完成数据处理工作后,按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包装、运送和管理工作细则》的要求,全市统一集中管理。
6.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1)市、县两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
(2)举办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究班,分析研究和开发普查数据,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3)召开人口普查资料分析研讨会,编辑出版全部汇总数据资料。
(4)评选优秀分析文章,对主要分析研究成果汇编出版。
7.总结表彰。
(1)市、县两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工作报告书,分别向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当地政府报告工作。
(2)市、县两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对人口普查的摸底、登记、编码、数据处理等主要工作阶段情况进行总结,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要对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普查方法进行技术业务总结,逐级上报上一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同级政府。
(3)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了焦作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人口普查的领导、组织和具体实施。各级政府要将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人口普查工作的同志对人口普查工作的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尤其要解决好人口普查中的政策制定、经费筹措、部门协调、社会动员、人员选调等问题。
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焦单位人口普查工作要服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明确一名领导主抓此项工作,积极足额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作为普查员,做好本单位的家属楼(院)和单身宿舍人员的普查工作,决不能推诿扯皮或不愿承担人口普查的责任和义务。
(二)第六次人口普查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职责。人口普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承担的人口普查工作。各级政府要根据各普查阶段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特别是在普查员入户摸底、登记期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财政局、公安局、人口计划生育委、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商局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解决普查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建立人口普查目标责任制。各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普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普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普查过程的各个重要环节、重点工作要亲自抓,通过抓检查、抓落实、抓质量,确保达到预期效果;人口普查办公室主任是质量控制工作的实际执行者,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加大人口普查的宣传力度。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是保证完成人口普查工作的关键。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规划》,并按照《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广泛深入地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活动。全市性的宣传活动要在2010年8月至2010年11月进行,并将2010年10月定为人口普查宣传月。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各级人口普查宣传机构要结合普查工作,及时向当地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或稿件,积极组织文艺节目,制作标语口号,印发宣传资料等。
在人口普查登记期间,各级政府要组织人口普查宣传车,深入到城乡居民区,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活动。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驻焦单位要利用宣传栏、板报、横幅等宣传形式,做好本单位的家属楼(院)和单身宿舍人员的宣传工作。普查员也是宣传员,要积极向居民进行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意义、内容和有关政策,解除各种思想顾虑,积极参与、配合和支持人口普查工作。
(五)做好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是整个人口普查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责,督促人口普查办公室对各阶段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要成立质量控制组,按照《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的要求,对人口普查工作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重点从责任分工上、业务技术上、政策措施上进行质量控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四、普查经费保障
人口普查是一项大型社会调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河南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对第六次人口普查准备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豫人普组〔2010〕6号)要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5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普查经费人均不得低于1.8元;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普查经费人均不得低于1.6元。各级政府要把人口普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经费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五、严肃普查纪律,依法开展普查工作
人口普查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普查。积极参加人口普查登记,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和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扰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过程中,凡违反《统计法》、《普查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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