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
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焦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第一部分 概述
为促进我市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走规模化、集团化、集约化的矿山企业发展之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34号),制定焦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09年底,全市共有四级(部、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150家,其中:煤炭矿山13家,非煤矿山133家,探矿权4家。主要分布在四区(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两县(修武县、博爱县)、一市(沁阳市),南面三县(孟州市、武陟县、温县)未设矿业权。开采矿种以煤、石灰岩和耐火粘土为主,还有少量的高岭土、铁钒土和铝土矿。133家非煤矿山企业中,3家水泥用灰岩、2家铝土矿、1家硫铁矿矿山为省级办证;1家溶剂用灰岩、1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山为市级办证;其他均为县(市)区级办证的小型及零星分散矿山。
(二)拟整合的重点矿种。
根据我市矿区成矿规律、矿产优势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我市经济结构转型特点,确定将水泥用灰岩、制灰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铁钒土及高岭土作为我市的重点整合矿种。
(三)拟整合的重点矿区。
主要包括:1.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矿区,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集中矿区,矿区范围交叉重叠的矿区;2.位于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3.位于自然保护区、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区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南水北调两侧、国家重点输气、输变电高压走廊及饮用水源地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本次整合工作,全市共确定整合非煤矿产资源重点矿区22个,共涉及采矿权82个(见附表一)。其中:马村区山门河矿区(编号:MC—02),因担负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的石料供应,暂不参与整合,整合工作安排到南水北调工程完工后进行。
除全市统一确定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重点整合矿区外,各县(市)区依据本方案,根据当地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可以增加重点整合矿种和矿区,按照本方案要求同步实施。
(四)挂牌督办的市定整合矿区。
根据市定的非煤矿产资源整合重点矿区情况,确定挂牌督办的市定整合矿区10个(见附表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原则上不少于新增矿区30%的挂牌督办重点矿区,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五)整合目标。
通过深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使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一是整合后矿山要达到的最低开采规模目标。见下表:
整合后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表
二是矿山企业矿业权减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经过资源整合,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多、小、散”局面得到扭转。整合工作完成后,全市采矿权数量要由2009年底的146家减少到107家以下,总数减少26.7%以上,开采规模全部达到小型矿山要求规模以上。
三是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通过整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率为10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得到落实,矿山安全隐患得到查明、治理或监控。
第二部分 整合工作部署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合理布局、统筹规划、集约高效、整装勘查、规模开发”的总体要求,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骨干企业聚集,推动矿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
基本原则:1.重要矿产资源向优势骨干企业聚集原则。结合国家相关政策,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构与布局,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逐步形成大投入找矿、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模式。2.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3.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原则。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4.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5.公开、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原则。制定详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公开程序和整合主体标准,平等对待各矿业权人,严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工作。
(二)成立组织。
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焦作市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贾书君任组长,副秘书长田晋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新务任副组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陈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平启、市公安局副局长杨会军、市监察局局长王胜利、市财政局局长申相臣、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翟传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陈世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群、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叶昭和、市供电公司总经理赵建宾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丁新务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的组织协调与督促检查工作。
(三)总体部署。
我市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分两年完成。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市非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并经专家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报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备案。201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根据市总体方案,编制完成辖区内的整合实施方案(审批、备案),矿区整合单元划分、整合主体确定等。2011年8月底,全面完成整合各方合作协议的签订、矿山的兼并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省定二期重点勘查区块的整合工作,根据省下步统一工作安排,再行实施),实现全市矿业权整合目标。2012年起,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和资源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四)具体步骤和时间要求。
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共分三个阶段,时间为两年。
第一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1月):确定整合主体、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本《总体方案》,组织完成辖区内所有整合矿区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备案。整合矿区实施方案要确定整合主体,划定整合单元与矿区范围,明确2011年8月底前完成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阶段(2010年12月一2011年8月):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整合矿区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参与整合的各方签订有关协议,并提出审查意见;需要重新注册的矿山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整合矿区实施方案、整合协议、整合主体企业的申请和县(市)区审查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整合主体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资源储量核实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1月):检查验收。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不按实施方案进行整合及整合不到位的情况,防止虚假整合现象的发生。
(五)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1.整合的方式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以资源为基础,以资产为纽带,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依法收回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地把现存矿山企业做大做强,走联合开发之路;鼓励与矿业相关联的下游优势企业以入股的方式参与资源整合工作,推进上下游产业链的一体化经营。
2.整合主体的确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整合后的开采主体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地测管理机构、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与整合后的开发规模相匹配,并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可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政府按管理权限将矿区内的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
3.整合的基本要求。(1)按照“一个矿区原则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原则,合理划分矿区和整合单元,确定整合主体企业。(2)矿区范围平面交叉重叠的或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必须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控股经营(所占股份不能低于51%)等方式进行整合。(3)对矿业权密集而又不是重要矿产资源的整合矿区,在合理划分整合单元的基础上,矿业权人可在政府确定的时限内,经平等协商进行整合,每整合单元只保留一个法人主体,且法人主体必须具有与整合后矿山生产相适应的资金、资质和技术。(4)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各矿种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前表规定的标准。
第三部分 整合重点矿区及矿业权整合任务
市定的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矿区22个。其中,建筑石料43个、制灰灰岩13个、铁钒土13个、高岭土9个、水泥灰岩4个,涉及采矿权82个,减少39个。整合后全市保留非煤矿山采矿权为94个,较整合前减少29.3%。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资源配置:根据整合后的矿山规模、矿区储量与矿山生产能力相匹配以及“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整合的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资源、不宜再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内的多层矿体或其他可利用的矿种一并配置给整合主体。
已列入整合规划而不参加整合的矿山,一律不予扩界、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矿业权新立、变更及转让。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采矿权的,经矿业权人平等协商,可凭转让、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一并办理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列入整合矿区而又不参与整合的采矿权,一律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手续;探矿工作完成后,未与整合主体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手续。
资源整合期间,市定整合矿种,除已实施了招、拍、挂有偿出让,仍可办理登记手续外,不允许办理其他的、非满足整合要求的矿业权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手续。
(二)搞好矿业权清理。
1.全面清查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旅游线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现状,制定矿山关闭计划和接替开采区规划,在整合期内有序地完成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矿拦乇杖挝瘛�.全面清理位于各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重要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现状,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3.全面禁止开采已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沙、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现存矿山在整合期内要强制关闭。4.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采、选技术指标要求、最低生产规模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整合期内完成整改,提升矿山规模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强制其退出。
(三)落实整合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整合矿种、整合矿业权设置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编制整合矿区实施方案,保证资源整合需要,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四)简化办事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行动,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集中办理,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整合前后采矿许可证发证部门不变,整合前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后继续由原发证机关颁发,原城区地矿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颁发。
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整合矿区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整合实施方案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的,可根据以往勘查成果和采掘工程实际,编制资源整合矿区储量核实报告;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编制并报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五)完善挂牌督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重点整合矿区和其他整合矿区挂牌督办方案,挂牌督办重点矿山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凡挂牌督办方案要明确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严格相关制度。
对于纳入整合矿区内而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的矿山企业,要采取联合执法手段,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不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领导部门批准,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为整合矿区内的矿业权人办理其他许可手续,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爆炸物品的审批,电力部门不得供电。
(七)建立共同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整合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建立责任清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成立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整合矿区和整合勘查区块实施方案的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
在整合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采选项目的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进行审批,并负责监督矿山企业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使用、运输、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剩余爆炸物品,对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做好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