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9〕9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对象
(一)2009年冬季退役的城镇士兵。
(二)服役期满12年、2010年4月转业的士官。
(三)入伍前为农业户口,但在服役期间家庭办理了集体农转非户口并于2009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此类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安置)。
二、有关安置政策
(一)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下同)到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到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连续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龄。市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向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退伍义务兵每人2万元、服役满5年的士官每人2.2万元、服役满8年的士官每人2.5万元、服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每人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理顺保险关系,其档案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保管。各县(市)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补助金由本级政府核定标准予以发放。
(二)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包括下达给中央、省属驻焦单位的计划指标)下达后,接收单位有50%的选择人才权和超计划接收权,可在15天内与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变更调剂,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可以对安置指标50%的人员进行统一调配。
(三)倡导退伍安置双向选择模式。鼓励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上门“自荐”,用人单位也可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选择所需人员。
(四)复员退伍安置部门根据国家安置政策,按照指令性计划指标,一次性向接收单位集体移交退役士兵的档案和分配手续,接收单位一律不得退档,并应及时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退役士兵凭退伍证按期到分配单位报到,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按有关法律法规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除个人原因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外,不得随意辞退退役士兵。同时,必须确保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相关待遇。
(六)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接收单位,经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区接收单位应根据相应分配安置计划指标按每少接收一人6万元的标准向市政府缴纳转移资金(各县市由本级政府核定有偿转移资金标准和收取)。各接收单位须自收到交款通知之日起10天内到复员退伍安置部门办理交款手续。有偿转移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允许跨年度使用,不得挪用。
(七)按照政府扶持、个人自愿的原则,退役士兵可在退役后一年内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各级公共职业机构应免费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八)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补助费。对因接收单位原因造成已安置而未上岗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从退伍安置部门开出分配工作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的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九)对城镇退役士兵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无《士兵登记表》、无《优待安置证》,或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接收。
(十)对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或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士兵,一律不得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又不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意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赋予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承担国防义务,积极克服困难,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坚决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坚决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鼓励创业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安置办法。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安置改革。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要制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统筹协调、综合指导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安置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接收单位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好落实,将退伍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安排部署。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落实到位,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培训经费和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复员退伍安置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加强综合协调,加快安置进度。
(四)严格奖惩,确保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凡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决不允许拒绝接收和少接收。对按时完成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拒绝接收或完不成接收安置任务的县(市)区及单位,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或“双拥”先进单位。对责任心不强,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