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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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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0〕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清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市融资平台的清理,加强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集中统一管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筹资行为,在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底数的情况下,制定逐步清理化解逾期债务方案,落实偿债责任,有效管理存量债务,严格控制增量债务,预防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组织

    成立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清理的日常工作。建立由各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建立完善融资平台管理制度,加强管理部门间的协调沟通,搞好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我市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1.清理核实的范围。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清理核实的债务。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3.清理核实后的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1.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此类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

    2.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

    3.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规范地方政府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查和督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0年10月20日前)。

    各级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写相关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形成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由同级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市财政局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我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二)督查核实阶段(2010年10月21日—12月10日)。

    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审计局、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焦作银监分局相关人员参加,对我市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核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报告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市人民政府将于2010年12月20日前把我市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建立机制。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三)依法推进。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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