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清理整顿非法公墓
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政办〔2010〕120号
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和中站区四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焦作市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焦作市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方案
为加强殡葬管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决定开展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以国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公墓的通告》等文件精神为指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堵疏结合,严厉打击非法公墓经营行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所有非法公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
(一)依法取缔非法公墓。
1. 立即停止所有非法公墓的建设和经营活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非法公墓进行取缔,责令拆除非法公墓所有空置墓穴、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 制定将非法墓穴逐步迁移的详细计划。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把墓穴迁移出去,退耕还林,恢复自然环境。
(二)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活动。
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农村公益性墓地内的对外销售的墓区(墓穴),按照取缔非法公墓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非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焦作市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赵建军任组长,市政府督查室、法制办、监察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审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广电局、焦作日报社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县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督导组、问题处理组、宣传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方案、通报情况、组织协调、督导进度、检查验收等工作,市民政局局长王甫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督导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由市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相关县区非法公墓集中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相关县区按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问题处理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审计局配合,主要负责清查处理非法公墓建设和经营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宣传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广电局、焦作日报社等组成,主要负责宣传教育、发布通告和跟踪报道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和中站区四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对本级辖区非法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取缔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9月5日前)
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非法公墓的通告》,广泛深入地宣传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的重要意义,为集中整治工作营造舆论环境,促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6日至10月15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关县区政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的非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目标、时限要求集中开展整治,集中整治工作要在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从市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对非法公墓治理情况逐一实地检查验收,对清理整顿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相关县区政府要把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强力措施,迅速治理到位;要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在2010年9月8日前报市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依法治理。这次清理整顿非法公墓,不仅是一次集中整治行动,更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在清理整顿非法公墓工作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按程序执法。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政策法规的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注重标本兼治。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相关县区要按照拟订的迁移计划,深入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动员督促墓主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将葬在非法公墓的骨灰迁出,合法安葬,妥善处理;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抓好日常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