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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焦政〔2010〕17号)

发布时间:2011-01-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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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中心城区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金融业发展,构建区域金融制高点,发挥金融业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城区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加强金融监管,根本改变我市金融业发展的业务单一、布局分散、割裂运行现状,逐步建立高效开放、创新活跃、服务优质并与我市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现代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监管有力、规范诚信、运行安全的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全省“金融改革的先行区、金融发展的繁荣区、金融生态的优质区、金融运行的安全区”。

    二、目标任务

    从我市实际出发,准确把握金融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引导、支持金融企业服务于城区产业整合和结构调整,深度参与中原经济区金融产业链的形成和专业化分工合作,提高我市金融业对晋东南、豫西北的辐射支持能力,构建区域金融中心。未来五年,城区金融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7%,到2015年占城区GDP和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达到8%和18%,力争形成独具特色的金融产业链条。

    1.银行业。以推动地方金融改革和壮大银行业规模为重点,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市商业银行按照立足本地、面向全国的原则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资本和法人治理结构,稳步提升评级档次,力争2015年前在全市六县(市)全部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域外设立分支机构,成为一家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地方性商业银行。推动城区各家农村信用联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市城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条件成熟的解放区农村信用联社、山阳区农村信用联社单独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力争2012年前达到组建标准、2013年前挂牌营业;中站区农村信用联社、马村区农村信用联社力争在2015年前达到组建标准。继续大力引进域外股份制银行,到2015年力争再引进3一5家域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形成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银行机构协调发展的多元化银行业体系。中心城区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年均增长15%,保持在全省前列。

    2.证券业。以推动企业上市和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为重点,加速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继续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加大对我市上市后备资源的挖掘、培育和指导,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有效形成我市上市工作梯次推进的格局,打造我市的上市企业群体,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使中心城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10家。规划建设以上市公司为龙头的产业化工业园区,支持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通过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增发股票实现再融资,扩大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比例。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探索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和民间资本融资渠道建设,争取在股权交易市场和民间资本融资渠道等方面构建区域金融制高点。

    3.保险业。以建立高覆盖、多层次的保险业发展市场为重点,积极探索政府补贴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特色保险发展模式。鼓励全国性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引导各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大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逐年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品种,逐年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到2015年,力争80%以上的在豫保险公司在焦作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业收入年均增长16%,到2015年达到68亿元左右,保险深度达到4%,保险密度达到1800元/人。

    4.金融中介服务业。以完善金融组织、构建金融产业链条为重点,提高金融业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档次。继续发展、壮大和规范担保、融资平台、小额贷款、典当等机构,积极推动证券、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期货经营、财务和基金管理等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发展金融类会计与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金融中介机构,适度引进资信较高的信用评级公司、创业投资服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到2015年,力争设立证券业中介机构3家、投资基金2家、基金管理公司1家、财务公司2家,基本消除新型金融机构在我市的空白。

    三、政策措施

    (一)健全保障制度,完善金融业发展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协调,健全服务机制,搭建服务平台,为我市金融机构提供便捷、高效、全面的服务。市政府金融办与相关部门建立金融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完善市、区金融服务机构,进一步增强协调服务金融业发展的能力。扩大与国内经济、金融研究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委员会,切实加强对我市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前瞻性研究。推动成立焦作银行业协会,逐步加强银行业内部的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维护协会会员单位的利益。

    (二)建立激励机制,引导金融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内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倾斜,加大对我市基础设施、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逐年提高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鼓励和支持区域外的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我市交通、能源开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强政府资源统筹调控,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支持的金融机构,在推荐优质信贷项目、财政性资金存放、行政事业单位和政府类公司银行开户、企业上市保荐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保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从2011年起,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和先进个人;从2011年起,金融机构年度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奖励1万元(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贷款除外),对当年减少贷款余额的,在以后年度计算奖励资金时予以抵减。

    (三)完善政策环境,促进金融业快速增长。对在我市新设立金融机构的,市政府金融办要明确专人负责协调,工商、税务、房管、财政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便捷服务。正式开业后,市政府视其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并由受益财政于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依据有关规定,减、缓缴有关用地费用;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对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有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对新设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所征契税及房产税,前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返还。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30万元;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0%给予补贴,若新租自用办公用房租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租金的10%给予补贴。

    (四)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打造诚信社会。加快建立完善由人行焦作中心支行牵头的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依托人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金融、工商、税务、公积金、质监、环保、水、电、汽等系统的信息资源进行整合,设立共享查询平台,为外来投资者、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及时提供全面、真实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给予曝光,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与个人的信用意识。

    (五)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助、市场运作”的模式,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担保市场,组建大型担保集团,凡区域内民间出资1亿元以上注册成立担保公司的,公有资本根据情况按其总股本的5%注资参股,公有资本盈利的50%作为该公司的风险补偿。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在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中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六)全面提高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逐步减轻城市发展的资金压力。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良性循环机制,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提高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市重点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七)规划建设金融商务区,推动金融资源整合及综合效率提高。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在新区核心区域规划建设高档次的金融商务区,并制订、落实吸引各金融机构入驻的优惠政策,逐步形成机构聚集、信息聚集、人才聚集、资金聚集的金融洼地,努力提升我市金融业的发展和服务水平。

    (八)积极引进各类金融人才,为金融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完善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的激励机制,研究吸引金融人才并促进其在我市发展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大对金融高端人才、金融急需人才的吸引聚集力度。搭建金融人才服务平台,为金融人才在我市聚集和发展提供创业、培训、生活、子女上学等全方位服务。对在金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市政府设立专项奖给予奖励,同时在评定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时予以优先考虑。

    (九)强化金融宣传,打造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强金融法治环境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建立金融联合维权机制,实施联合惩戒与制裁,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恶意套取银行贷款和骗保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种金融犯罪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正确引导规范民间融资,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合规、有序的市场氛围,形成各类金融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环境。加大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金融宣传活动,增强全民的金融意识、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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