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和食品安全工作社会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实施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举报途径:举报人可直接到人民路市政大厦1209房间举报,电话举报拨打0391—3569278,信函举报寄到人民路市政大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子邮件举报发到jzssab@126.com。
举报范围: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的失职渎职行为。
举报办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根据举报内容,及时转交、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奖励标准:市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举报奖励基金。参照涉案货值数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涉案货值1万元以内的,奖励涉案货值的10%;涉案货值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奖励涉案货值的5%;涉案货值在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元。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给予特殊奖励。
身份确认:举报人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奖金领取: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举报安全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食品安全工作社会评估办法
实施单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方式: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社会评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对食品定期进行抽查检测,做到抽样公开、检测公开、结果公开、处理公开。
抽样检测:样品抽取要做到及时足量,并在规定时间内送样至省、市法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检测后要出具检验报告。
问题处理:对查出的问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监察部门对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迅即做出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