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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11〕90号

发布时间:2011-12-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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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焦作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推动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在不改变资金性质、使用方向和管理审批程序的前提下,依据对市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结果,对纳入集中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的存放进行调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投放力度,支持我市经济发展。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和管理

  (一)财政专项资金范围。除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外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外,所有实行专户存储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账户设置及资金管理。

  1.设立专项资金集散账户(以下简称“集散账户”)。该账户设在评价得分第一名的银行,用于归集、调度和核算专项资金日常支付活动。

  2.设立专项资金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存款账户”)。该账户设在有关银行,用于存储财政专项资金。

  3.专项资金流转程序。实行集中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先拨入集散账户,市财政局预留一定头寸后,其余资金按考核确定的存放比例存入有关商业银行。当现金存量不足以满足专项资金支付需要时,市财政局原则上按照存款分配比例将财政存款从有关商业银行回调至集散账户。

  (三)利息收入处理。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后,利息收入原则上按资金比例和存储时间分割利息,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账务核算。市财政局建立总账核算体系,在一个账套下核算各类专项资金。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政专项资金存款利率按不低于协议存款利率执行。各经办银行要指定专人管理财政专户,按要求及时划转资金,保证各项资金安全高效运转。凡违反规定的,将及时调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评价、代理资格2年。

  (六)建立预警机制。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财政局与银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协同机制。银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市财政局通报财政专项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当银行流动性或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问题时,市财政局联合银行业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回有关资金,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

  (一)考核对象。市区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程序。

  1.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考核采用百分制(基础分),根据各银行信贷投放、完成目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逐项打分,根据得分结果选择前4名作为存款银行,并提出存放比例。

  2.对各银行的评价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共同组织,每年考核一次,各项评价指标依据上年度各银行实际执行结果确定。

  3.存款银行在新一轮评价考核中落选的,撤销其存款账户,账户资金调回集散账户。

  四、实施步骤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2010年作为考核期,2011年开始实施。从2011年起,纳入集中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存款账户资金只出不进,新拨入资金直接转入集散账户,并通过集散账户向有关商业银行进行存款分配。资金支付首先从原专项资金账户拨付,待资金支付完毕后撤销该账户。多年未有收付行为发生的专项资金转入集散账户,进行集中管理。

  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和人行焦作市中心支行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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