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政办〔2011〕65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对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的认识,迅速行动起来,严格按照国家免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时调整出生缺陷预防服务内容,规范完善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把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到更多的育龄群众。2011年底,各县(市)必须全部开展14项医学检查。2012年底,焦作新区、四城区必须全部开展14项医学检查。
二、工作任务
根据国家免费项目的运行要求,对我市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的服务对象、内容及资金结算办法调整如下:
(一)服务对象。
从2011年1月1日起,下列对象纳入服务范围: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城镇夫妇以及纳入我市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妇。
(二)服务内容。
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培训(包括孕前自我评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非农业人口复合营养素发放三项服务。
1.孕前优生培训:为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包括优生优育知识的培训、优生咨询和指导等服务。孕前自我评估:利用孕前优生自我评估系统,为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出生缺陷风险等级评估、高危人群筛查、统计分析数据、分类跟踪干预等服务。
2.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为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其中医学检查内容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见附件)。
3.非农业人口复合营养素发放:为全市所有具有城市户口的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妇女发放复合营养素;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也可以领取。农村户口的夫妇,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机构领取。
(三)资金结算。
1.资金来源:已列为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的单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县四级按5:3:1:1的比例列支;列为省级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的单位,按省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比例列支;未列入试点的单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所需经费按市、县两级5:5的比例列支。非农业人口复合营养素发放按市、县两级5:5的比例列支。财政属省管县的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纳入预算,足额予以保障。
2.资金管理。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建立专户(专账)进行核算,实行报账制度,年末结余资金由财政列入下年预算继续使用。服务单位每季度末25日将季度服务情况,上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财政部门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0日前将经费拨付到承担服务的单位。
3.结算标准:每对夫妇接受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按240元结算;非农业人口领取一人份复合营养素,按70元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开展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世代幸福优生促进工程工作的领导,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制定实施措施,强化工作责任,保证工作效果,推动世代幸福工程优生促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机制建设。县、乡两级要进一步加大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实验室改造。严格按照国家设备清单购置或更新必要的检验设备,配齐配强检验人员,确保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这一核心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世代幸福优生促进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骗取专项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要成立世代幸福优生促进工作专项资金监督指导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监督。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