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公众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指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绩效管理过程中,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关心的财政项目办理中,公开有关预算信息事项,公示有关财政项目情况,并及时获得反馈信息。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预算单位负责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按照“谁分配、谁组织、谁执行、谁公开”的原则,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工作。
第四条 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公示内容应真实可信、完整准确、及时有效。
第二章 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信息,政府性资金项目中的重大项目和事关民生的公共支出项目情况。重点公开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专项支出、政府财政项目等情况。
第六条 政府预算指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审批的政府预算体系。具体包括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等。
第七条 部门预算指各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同级人大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具体包括预算部门(单位)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及其他收支等。
第八条 预算执行指政府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具体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报告、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财政统计等。
第九条 财政转移支付指上下级预算主体之间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公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具体包括资金补助(或救助)标准、分配依据、分配结果以及考核反馈等。
第十条 财政专项支出指为特定的发展目标,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财政资金支出,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公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以及“三农”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资金数量、支出标准、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
第十一条 政府财政项目指除财政基本支出以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主要是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重点公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政府性投资项目以及财政评审复审、绩效评价项目等,具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内容、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等。
第三章 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上级财政公开目录和本地实际,确定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的具体范围、公开类型,编制、公布、及时更新相应的指南和目录。
第十三条 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密规定,确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范围。
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凡是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公示的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进行审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对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公示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应当自该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示。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政府预算收支、财政预算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在人大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预算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依法受理,区分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或公开公示: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属于形成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不能公开的理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四)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公开公示后,需要征集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单位在公开公示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选择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章 方式和载体
第十八条 预算信息公开和财政项目公示采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要载体包括电子政务、新闻媒体、公众场所、服务窗口、信息公开栏等。
第十九条 电子政务指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金财工程”及“财经沙盘”信息系统、预算单位政务网等,公开公示有关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提供信息查询,接受公众咨询,进行信息反馈。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指在报刊、广播、 视等设立专题栏目,开展公共财政与经济社会发展动态报道,公开公示事关民生和谐的财政支出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众场所指在广场、火车站、行政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文本资料等方式,公开公示财政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服务窗口指利用财政服务大厅、会计服务大厅等各类窗口,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财政预算、政府采购、会计管理等公共财政事务。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栏指利用政务公开栏、信息公告牌等载体,公开公示预算信息和财政项目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