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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的通知 焦政文〔2011〕78号

发布时间:2011-12-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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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焦作市2011年防汛抗旱工作方案

  为科学有序地组织调度我市防汛抗旱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扎实做好各项防汛抗旱准备工作,确保在规定防洪标准内,主要河道堤防不决口,水库不垮坝,主要交通干线正常运行,工矿企业正常生产,平原地区排水畅通,城区安全度汛,遇超标准洪水时有应对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主要任务

  (一)水库防汛。对中型水库,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焦作市中型水库2011年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落实地方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对小型水库,要安排专人看管,落实通信、预警措施,并制定发生险情时及时抢护和安全转移群众的预案,做好随时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对正在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由水库所在地防汛部门制定度汛方案并严格执行。

  (二)河道防汛。黄(沁)河防汛要按照《焦作市黄(沁)河防汛工作方案》、《焦作市黄(沁)河防洪预案》执行。丹河、蟒河、大沙河防汛要按照《焦作市中型河道2011年防洪预案》执行。对其他小型河道,由河道所在县(市)区制订防洪预案并严格执行。

  (三)平原除涝。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清除沟河内的路埂、堵坝及其他阻水建筑物,保证平原地区各类沟河排水畅通,做到设计标准内降雨不成灾,遇超标准降雨及时抢排、提排;要认真检修排涝沟河上修建的各类设施,保证涵闸启闭灵活。武陟县东部和沁南滞洪区、沁阳市沁北溢滞洪区、修武县东部、焦作新区、黄河滩移民区等易涝地区,要做好减灾、救灾、迁安、救护等准备工作。

  (四)山区防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山洪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制定预警、防御预案。要开展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适时组织抢险避灾演练,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避灾能力。对居住在山丘区沟岸边的居民,要限时搬出,并妥善安置。一旦发生山洪灾害,要全力做好预警和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努力避免人员伤亡。有关单位要加强山区灌区渠道及控制工程的维修养护,确保灌区安全运行。

  (五)城镇防汛。汛前,各城镇要对防汛除涝设施、防洪道路、交通车辆、通讯和预警器材、抢险物资和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对城市河道、排涝沟、排水管道、进出水口进行全面疏挖,确保在设计标准内降雨不成灾,遇超标准洪水时有应急保安措施,保证能源、交通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移民区防汛。针对温孟滩移民区防护堤没有经过洪水考验、穿堤路口多的情况,各有关县(市)区要认真制定防洪预案、抢险预案和迁安救护方案,指定专人加强巡堤、护堤,保障堤防安全。

  (七)铁路、交通防汛。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汛前要组织对桥涵、路基及山坡等重点地段进行检查,有安全隐患的要抓紧整修处理,并将防汛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汛期,要坚持昼夜巡查,随时监测和报告运行情况,做到在设计标准洪水内保证安全通行,遇超标准洪水时有迂回通行方案和应急抢修措施。一旦出现洪水威胁和破坏,要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并全力组织抢险,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抢修任务,尽快恢复正常通行。

  (八)工矿企业防汛。工矿企业的防汛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成立防汛组织,建立和健全防汛制度和体系,制定完善防汛方案。汛前,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防汛安全设施和防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避免恶性事故发生,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工矿企业一旦遭遇洪水威胁和破坏,除按正常的行业管理渠道上报情况外,要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情况。

  (九)抗旱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抗旱工程体系,保证山丘区群众饮水安全,保障城乡居民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加强对抗旱设施、水源的管理和保护,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水库、闸坝等水利工程的科学调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尽可能多拦多蓄,增加抗旱用水。进一步优化完善抗旱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组建具有多种功能的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加强抗旱减灾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提升综合抗旱能力。加快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旱情的监测、分析、预警、会商和评估,提高抗旱决策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加强河道治理和水库除险加固,提高抗御洪涝灾害能力。对度汛安全隐患,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在汛前予以解决。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的规定,将防汛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防汛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防汛检查。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汛前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保证安全度汛。水利部门负责检查水库、河道、滞洪区、涵闸、提排站等工程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检查城区内排水沟、下水道、泵站、涵闸等工程设施,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检查桥涵、路基、站场等工程设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检查矿山及工业企业的防洪设施,其他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也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汛前检查。

  (三)抓好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做好堤防、险工险 和病险涵闸、病险水库的加固处理,按计划完成度汛应急工程建设任务。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程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对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工程,要制订应急度汛措施,落实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四)加强河道清障工作。汛前,各县(市)区要对本辖区内的河道乱挖河砂、破堤种植、行洪滩地植树等行为和其它阻水障碍进行集中整治,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明确清障责任人,限期组织清除。要加强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发和修建各种工程设施,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河道采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对非法采砂活动,要严厉打击,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要在汛前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检查,凡未经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违章建筑;凡未按审批方案施工的,建设单位必须停工整改。

  (五)落实防御超标准洪水措施。对辖区内的水库、河道及自管重点防洪工程,有关县(市)区要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对组织领导、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物资准备、迁安转移等作出详细部署,全力做好超标准洪水应对工作。

  (六)加强军民联防,确保防洪安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的联系,主动搞好衔接,共同搞好抗洪抢险。出现重大险情时,确需当地驻军或武警部队支援的,当地防汛部门要及时报告、请示,认真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黄(沁)河防汛中主要担负重点堤段和防洪工程的抢护、分洪爆破、滩区和滞洪区群众的迁安救护等任务,在其他内河、水库防汛中主要担负大坝和重点堤段的抢护、分洪爆破、抢救受灾群众等任务。部队防汛布防如下:黄(沁)河防汛抢险任务由71426部队及孟州市、温县、武陟县、沁阳市、博爱县人武部的民兵承担,驻焦部队、武警部队就近担负驻地附近水库、河道的防汛任务。各级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担负辖区内河道、水库的防汛抢险任务。

  (七)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备足备好防汛抢险物资。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有效机制,引导农村青壮年劳力在汛期回乡参加抗洪抢险,组织落实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抢险队伍,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人员。对可能发生的险情种类和出险地段,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技术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水平。要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的建设和管理,充实抢险机具,进行专业化训练和必要演练,把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成为一支熟悉情况、掌握技术、装备优良、纪律严明和反应快捷的队伍,确保遇险时能够拉得出,抢得上,守得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落实经费,备全备足防汛抢险、救护物资,做到存放有序、调度灵活。市、县两级储备的防汛物资要按规定登记造册,实行专库、专人管理,并明确调运管理办法,严格调运程序。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的物资,要服从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调用。群众性储备的梢秸料、编织袋等,由各县(市)区、乡(镇)政府采取“号料登记、备而不集”的办法储备,并向群众讲清调用、结算办法,多层次、多渠道备足备好抗洪抢险物资。

  (八)加强防汛通信和汛情预报测报工作。通信企业要对通信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确保防汛工作需要。防汛部门要对自建的防汛通信网络进行检修,保证线路畅通。中小型水库、河道和其他防洪工程所需通信报汛设备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解决。防汛部门要与通信、电力、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的通信网络搞好联网衔接,确保信息及时传递,必要时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和调度命令。气象、水利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水情预报,重点做好较大范围内降雨的短期预报和中型水库、主要防汛河道的洪水预报测报工作,努力提高预报测报速度和准确度。

  (九)做好灾害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办减〔2009〕9号)要求,明确灾情统计工作的领导和责任人,对统计报表严格执行审查、签批制度,确保灾情上报及时、准确、可靠。灾情发生后,要及时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并进行减灾效益分析和防汛抗旱评价。

  四、认真落实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的通知》(国汛〔2003〕1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完善主要河道、大中小型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工程的防汛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根据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化情况,尽快调整充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正常运转。今年防汛责任制和责任人名单要继续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责任人要按照责任分工,深入到分管的防区或工程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发生汛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抗洪抢险和救灾;发生旱情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立即进行抗旱。凡因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对本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督促和组织指挥责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焦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要求,切实履行防汛抗旱职责。

  五、建立防汛抗旱督查机制

  为确保各项防汛抗旱措施落到实处,建立防汛抗旱督查机制。

  (一)督查组织。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防汛抗旱督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督查。

  (二)督查内容。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管范围内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履行防汛抗旱职责情况;国家防汛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防汛指令贯彻执行情况;防汛抗旱宣传发动、队伍组织和实战训练 况;工程防护、物料筹集、预案制订等防汛抗旱准备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防洪抗旱工程、灾后重建、水毁工程建设情况;巡堤查险、工程抢险、河道清障、迁安救护等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职责。防汛抗旱督查组对分管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有权对防汛抗旱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纠正违反防汛抗旱法规的行为,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尽快解决问题。

  (四)督查分工。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焦作黄河河务局督查武陟县。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旅游局、焦作黄河河务局督查温县。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团市委、焦作黄河河务局督查孟州市。市气象局牵头,会同焦作无线电管理局、焦作黄河河务局督查沁阳市。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武警焦作支队、焦作黄河河务局督查博爱县。市广电局牵头,会同焦作日报社、市水利局督查修武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查四城区、焦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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