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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50号 焦政办〔2011〕51号

发布时间:2011-12-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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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焦作市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项目支出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指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安排的预算内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专家论证,指对政府性资金项目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第五条 财政项目专家按照科学、规范、绩效原则,结合项目资金评审、绩效评价、项目审计等所提供的技术性服务成果,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论证意见,为政府财政决策及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参考。

  第二章 论证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的范围主要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财政项目;

  2.促进社会发展的公益性项目和基础设施等重大财政项目;

  3.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保等重大财政项目;

  4.年度预算中需要确定优先顺序的财政项目;

  5.其他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财政项目。

  第七条 财政项目论证专家成员应包括:

  1.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2.人大、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

  3.项目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

  4.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学者;

  5.与项目相关的社会事务专家或机构代表。

  第八条 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科学排序因素、法规政策因素、经济社会效益、可执行条件、可持续发展、风险因素、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1.科学排序因素。包括拟编列预算的财政项目的先后顺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按照层级性、重要性原则进行项目排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法定支出比例要求;是否遵遁政策要求的项目比例和配比要求;是否在项目取舍中体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原则;是否体现项目绩效管理和最优效果等。

  2.法规政策因素。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体现党委、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图等。

  3.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对财政项目取得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真实,分析方法是否正确,是否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等。

  4.可执行条件。包括对现有条件的评价,项目是否经过认真分析,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扎实,是否已具备相关条件,项目可行性报告是否有相关的证明材料,材料是否翔实、可靠等。

  5.可持续发展。包括财政项目实施能否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能否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

  6.风险因素。包括是否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形势及政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是否全面分析制约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技术、市场等风险因素;项目的承建单位是否具备资质,项目的管理方式是否符合项目特点,组织机构是否合理健全等。

  7.经费预算。包括总预算是否合理,支出项目是否必要,支出数额及比例是否恰当;是否已经过财政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是否能够作为项目经费预算的依据等。

  8.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三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的方式包括:

  1.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对于需要论证的一般财政项目,财政部门通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专家意见。

  2.组织专家组论证。对于重大财政项目,财政部门根据党委、政府要求,组织专门的专家组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报告。

  3.公开招标论证。对特别重大的财政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面向咨询评估机构或社会公众公开招标,征集专家论证报告。

  第十条 财政项目专家论证的程序:

  1.提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财政项目。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选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财政项目。

  2.确定参加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论证方式、程序和具体时间。

  3.在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论证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送达各专家成员。

  4.组织选定的专家,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需要,采取论证会议、专家组论证、公开招标等方式,对财政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形成专家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

  5.专家意见或专家论证报告形成后3日内,向项目申请部门和单位反馈。

  6.根据专家的论证意见或论证报告,项目申请部门和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实行回避制度。专家所在单位报送的项目或者与专家利益相关的项目,专家本人不得参加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或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论证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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