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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1〕77号

发布时间:2011-12-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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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焦作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公司债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债券资金使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债券资金使用用途

  第二条  债券资金使用的主要用途有:

  (一)焦作市西部工业产业集聚区路网建设及整体开发项目。

  (二)由市政府安排实施的并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建设项目。

  (三)由市政府安排焦作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

  投资集团)实施的以土地或其他资源收益平衡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项目、公益性项目等。

  (四)由市投资集团安排实施的区域性政府合作项目,即由市投资集团作为项目法人与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达成合作意向的投资项目。

  (五)由市投资集团安排实施的自营项目。

  (六)其他支出。

  第三章 债券资金使用条件

  第三条  使用债券资金项目的必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公司债券使用要求。

  (二)符合焦作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区域专项经济政策和焦作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前期各项审批手续的项目。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债券资金使用用途。

  第四章 债券资金使用程序

  第四条  由市政府安排并负责还本付息的项目,按照财政性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由市政府安排市投资集团实施的项目,按照《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投融资公司建设的意见》(焦发〔2011〕8号)以及市投资集团内部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条  由市投资集团安排实施的项目,按照市投资集团内部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条  所有使用债券资金的单位在启动本办法使用程序的同时,应与市建投公司签订《使用公司债券资金管理协议》。

  第五章 债券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债券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投资集团、市建投公司、项目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债券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审查债券资金的分配计划、资金支出预算、偿债资金来源等,切实加强债券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投资集团负责债券资金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总量控制、严格程序、谁用谁还、保证安全、使用高效的原则,确保债券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二)按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十个百分之百”的要求,负责集团公司使用债券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资金平衡方案的制定和项目前期管理、工程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

  (三)负责债券资金的统筹调度,高效理财,有效对冲债券资金成本。

  (四)负责审查批准项目单位申报的资金支付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一条  市建投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投资集团的批复及时拨付债券项目资金。

  (二)按照企业债券资金使用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类收集各类偿债资金。

  (三)建立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末,将债券资金的拨付情况及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投资集团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投资集团完成使用债券资金项目的所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土地、环评等),并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建投公司备案。

  (二)负责使用债券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做好资金使用额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工作。

  (四)按季度向市投资集团、市建投公司报送债券资金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和各类统计报表。

  (五)严格债券资金管理,不得挪用债券资金,及时做好偿债资金归集工作。

  (六)配合市建投公司做好有关部门对债券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六章 债券资金的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由市建投公司作为偿债主体,负责按期支付债券资金利息及债券到期本金的归还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安排的、还本付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政府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债券资金置换政府债务),由市财政局负责还本付息资金的筹集。市建投公司按期向市财政局申请还本付息资金,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安排的、由项目单位还本付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与市建投公司签订的《使用公司债券资金管理协议》,及时向市建投公司支付还本付息资金。

  第十六条  市投资集团安排实施的项目,由市投资集团负责向市建投公司支付还本付息资金。

  第七章 债券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债券资金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项目建设的预算评审、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评审、竣工决(结)算评审和复审。

  第十八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与所有使用债券资金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

  负责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投资集团公司章程,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市建投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搜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等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债券信息披露工作。监督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债券资金项目还款机制,保证项目债券资金按时偿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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