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焦作市“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和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公通字〔2011〕74号)精神,推动“十二五”期间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蓬勃发展,努力构建多元化消防力量体系,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一)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十二五”期间,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全市应建设16个公安合同制消防队。焦作新区、修武县分别已建成1个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并投用,沁阳市1个公安合同制消防队正在建设,全市还应建设13个公安合同制消防队(见附件1)。公安合同制消防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维护和保障。
(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十二五”期间,全市10个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照新的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8个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以及6个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按照新的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见附件2)。全市9个省级产业集聚区今年要纳入政府消防规划,2015年前全部完成专职消防队建设。
(三)单位专职消防队。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焦作电厂、焦作爱依斯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中石化河南焦作石油分公司沁阳7004油库、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全部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中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2014年前建成投用。
(四)其他形式消防队。我市共有乡镇58个,除24个乡镇建设专职消防队外,其他34个乡镇要建设兼职消防队。所有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社区、行政村,要结合实际和灭火救援需要,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巡防消防队、保安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
(五)消防文员。根据工作需要,全市应招录消防文员130名,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招录10名消防文员、市公安消防支队应招录20名消防文员。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标准完成消防文员招录任务,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完成10名消防文员招录任务(见附件3)。
二、建设标准
(一)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公安合同制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消防队员防护装备标准、队员数量及标准等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相应类别标准执行。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建成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派出现役人员进行管理。
(二)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
1.办公训练场所。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有固定的执勤办公场所,设立消防车库、值班室、队员宿舍、器材储藏室等满足执勤需要的基础设施和必要的供消防队员业务、体能训练的场所和设施。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供消防车加水的消火栓、消防水池;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供消防车使用的取水设施(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
2.车辆装备器材。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至少配备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载水量不少于5吨),并按要求配备消火栓扳手、水枪、水带、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随车器材工具,以及必备的破拆、切割、照明等救援装备。应至少设置一部接警电话,配备对讲机等必要的消防通信装备,接受110指挥中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遣或群众报警(具体配备标准见附件5)。
3.统一外观标识。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执勤办公场所门口一侧悬挂“XX(乡镇或单位名称)专职消防队”标牌;执勤办公场所室内墙上悬挂值班、接处警、训练、学习等管理制度和辖区水源、道路、辖区村庄及单位示意图。在消防车两侧车门统一喷绘“XX(乡镇或单位名称)专职消防”,车厢两侧喷绘“火警电话XXXXXXX”,消防战斗服背部、消防头盔两侧喷绘“XX(乡镇或单位名称)专职消防”字样。
4.人员素质要求。新招录的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工作试用期满后,应当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后正式上岗。将消防职业技能等级作为招录专职消防队员和实施岗位等级工资制以及专职消防队员定级、晋级、任职、续聘的主要依据。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应配备不少于10名队员,其中至少有2-3名具有专业驾驶技术和消防车操控知识。
(三)乡镇兼职消防队。应达到有固定队址和车库、有4-6名专兼职队员、有1部四轮消防水罐车、有必要经费保障的“四有标准”。
三、队伍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多种形式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掌握责任区域的道路、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消防业务资料档案;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救援预案;实施灭火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事故;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消防文员应承担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理顺管理指挥关系。各县(市)区建立的公安合同制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乡镇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兼职消防队和其他形式的消防队,由当地政府实施统一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所在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严格日常执勤训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应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并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顺利完成。实行合同制消防队员、专职消防队员上岗培训制度,新进队员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执勤。
(四)规范灭火救援程序。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程序规定,规范出警程序。乡镇政府(单位)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动指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场情况,并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火灾扑灭后,应当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和市总工会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应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将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以及人员工资福利、业务经费纳入当地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日常运作维护所需经费。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核定批准执行灭火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消防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政府给予补偿。
(三)工资待遇。各县(市)区应参照事业单位用工办法招录公安合同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特点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并确保不低于当地企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成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应依法与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约定义务。
(四)伤残抚恤。各县(市)区应明确消防队员的用人单位主体,用人单位应为消防队员参加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消防队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记录。多种形式消防队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时向民政部门申报。可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合同制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
(五)政治保障。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办理事项要纳入所属消防支队党委、大队党委的管理范围。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公安消防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协调当地组织部门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党(团)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发展优秀的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加入党(团)组织。各地专职消防队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专职消防队员的合法权益。
(六)奖励激励机制。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管、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对在防火、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公安消防部门应将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一并纳入公安消防队伍评优评奖范围。对优秀的公安合同制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参照现役部队士官“社会直招”的规定,按标准和条件转改士官。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专职消防队员职业技能竞赛,择优颁发“五一”劳动奖章等。要鼓励和支持专职消防队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队员离队再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对业务技能熟练、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队员或消防文员,在合同期满后,优先推荐从事企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