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焦作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完成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以考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制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分三类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市农业局、畜牧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粮食局、检验检疫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被考核单位自评和组织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根据《实施细则》对年度食品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及相关资料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二)组织考核。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组织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行统一考核。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检验检测台账等资料。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或督查暗访不同规模的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定点屠宰、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情况。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章 考核结果和奖惩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评选优秀单位2个;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成员单位评选优秀单位2个;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评选优秀单位1个。
第十一条 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对县(市)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员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中发现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提出书面整改要求,整改情况作为下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