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力度,保障科技型企业资金需求,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现就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技金融结合的重要意义
1.科技与金融结合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必然选择。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资本市场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升级的基础和保障,科技与金融结合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科技与市场结合的重要方向,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
2.科技与金融结合是巩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举措。科技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强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建立科技与金融互动机制,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尤其是金融要素、资本要素向科技型企业集聚,能有效缓解和改善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形成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二、建立科技金融结合协调机制
3.加强对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强化对科技金融结合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各有关部门定期就科技金融工作进行讨论磋商,共同创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
4.完善科技金融结合协调机制。加强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部门的科技金融工作联动,统筹协调科技金融资源,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推动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券商和保险机构等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模式,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升区域经济活力和创新能力。
5.创新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探索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新路子,对科技型企业的产业化项目,可综合运用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支持、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以及科技保险补助等多种方式进行扶持,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和市场对财政科技资金的配置作用。
三、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
6.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创新工作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适当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单列贷款计划、单建审批通道、单设激励考核,逐步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经营特征和需求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
7.鼓励银行业机构在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内单列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各银行业机构要明确专人,单独考核,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审体系、风险管控体系、风险定价体系和产品研发营销体系,进一步拓展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业务领域。
8.设立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补偿银行贷款所发生的风险,通过风险补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银行扩大放贷规模,满足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9.实施科技贷款贴息资助。通过银行贷款融资承担并实施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的企业,对其银行贷款给予部分贴息资助,引导企业有效运用金融资金,加大科技投入,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四、发展壮大创业投资机构
10.认真落实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对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1.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扶持力度。对符合财政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其风险补助。
12.设立市级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的投资。
五、加快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步伐
13.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分别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或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对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技项目立项、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14.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科技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科技型企业,按其进度给予资助。
15.鼓励科技型企业发行企业集合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组织和推动科技型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成长性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的科技型企业以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形式筹集资金,形成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
六、积极探索科技担保和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工作
16.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和开展适合科技型企业的多种担保方式,适度扩大担保范围,降低担保准入门槛,协助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授信力度。
17.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质押贷款工作。支持借(贷)款机构或担保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等借(贷)款业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
七、全面推进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工作
18.支持保险业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精神,支持各保险业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投保科技保险,其保险费支出可纳入企业技术研发费用,并对保险费给予部分补助。
19.鼓励保险业机构创新开发科技保险产品。支持保险业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开发知识产权保险、首台首套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保险等适合科技型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支持科技型企业科技保险新模式。
八、大力推进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20.完善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科技型企业项目库,为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各类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市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等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等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科技金融资源共享机制。
21.开展科技型企业贷款平台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区率先与银行业机构合作共建科技型企业信贷平台,加强与创业投资企业、担保公司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机构合作,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22.加强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评估、流转及监管等方面的中介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创新服务功能和投融资平台作用,逐步建立一批集评估、咨询、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