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提升竞争力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转型示范市建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豫政〔2012〕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指职业院校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政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参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负责本地校企合作的规划、资源配置、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
为有效推动全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等部门和部分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参加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促进会”)。校企合作促进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全市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定期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督导,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企业、学校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国资、农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发展改革、科技等有关部门负责向职业院校推荐校企合作项目,并对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校企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加大推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力度,同时为职业院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激励政策,推动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促进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有企业工作或一线服务经历的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辅导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经历的企业职工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整合职业教育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主要用于:资助职业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建设实验室或生产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资助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企业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发生的物耗、能耗给予适当资助;对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资助或奖励;表彰、奖励在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三章 行业协会
第八条 各行业协会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牵头支持下,成立由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向职业院校推荐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组织行业内员工培训;参与制定职业院校实践教学标准及实习指导教师能力标准;参与行业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举办等工作;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推动校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各行业协会可以牵头成立由有关职业院校和企业参加的全市性行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并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载体作用,统筹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等资源,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习就业指导等,实现专业与产业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
第四章 企业
第十条 企业应积极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可以与职业院校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培养师资以及企业急需人才,合作进行产品设计和技术创新,合作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等,共同搭建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平台。
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职业院校联合组建办学实体或独立举办职业院校。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合理确定实习环节和实践内容,接纳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应给予上岗实习的学生适当的劳动报酬。
企业应按照与职业院校的合作协议,和职业院校共同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和实习、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禁止企业安排实习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接纳职业院校教师进行教学实践,或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帮助职业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实践锻炼和岗位体验。企业可以与教师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可通过举办职业教育机构或委托职业院校等方式,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
企业应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所提取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税收减免税条件的,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企业接纳学生定岗实习并支付给实习学生报酬的,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用于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委托职业院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实训基地,需要贷款的,经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金融部门优先放贷,并由同级财政提供5年贴息;企业接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的,根据接纳的人数及岗位的特殊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补贴政策;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费用等可列入企业教育培训经费,作为企业成本列支,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设备项目,优先安排在企业内的实训基地。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可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奖研金、奖教金、创业就业基金等各种形式的资助项目。
第五章 职业院校
第十六条 职业院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学生实习、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职工培训与继续教育、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职业院校应积极实行“双证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教学中引入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对接。
第十八条 职业院校应聘请企业的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被聘人员可参与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设定、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教学评价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职业院校应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按有关规定应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参加上岗实习,实习成绩计入规定的学分,专任教师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岗位实践,并将实践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职业院校应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职业院校应加强对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应遵守企业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职业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经济实体或独立举办经济实体。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职业院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侵害实习学生、实践教师、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职业院校学生、教师在实习实践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和实践教师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院校、企业弄虚作假获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资助或奖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由相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资助或奖励资金,取消其获得相关资助或奖励的资格,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