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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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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根据《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

    (一)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和“县县畅、乡乡联、社社通、农村骨干路网等级化”的要求,围绕新型城镇化、产业集聚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在现有农村公路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农村公路规划,提升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广度,促进农村公路路网建设上档升级。

    (二)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农村公路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加大农村公路建设投入。要明确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县道按照不低于二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农村公路骨架网道路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农村公路路肩、绿化、防护设施等附属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三)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按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招投标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四)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交)工验收管理工作程序和标准等要求,确保农村公路质量安全。

    二、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加强农村公路养护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工作由建设为主转向建养并重、突出养护转变,强化公路养护,巩固建设成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道路养护达到“路面良好、路肩整齐、边沟畅通、标志齐全、安保完善、绿化美观”的要求。

    (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体制,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县道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公路管护站,负责组织开展乡道、村道养护工作,确保“人员、资金、职责、制度、考核”五落实;行政村(社区)要成立管护组或管护室并配备养护人员,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和保洁工作。

    三、完善机制,整治巡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

    (一)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保护,坚决制止、依法整治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要明确农村公路管理范围,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1.5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要强化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建筑控制区范围为边沟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二)各县(市)区要适时开展农村公路交通环境集中整治活动,清理马路市场和农村公路两侧的堆积物、障碍物,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保护等工作。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处置侵犯路产路权的事件,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治超工作。

    四、明确标准,合理安排,保障农村公路工作资金投入

    (一)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要列支不低于市本级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5%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及附属设施完善;县(市)区财政要列支不低于本级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5%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等工作。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年度财政列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进行补助,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有效运行,实现农村公路有人管、有人养的目标,促进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四)各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要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依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拨付给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五、督导检查,考核问责,确保农村公路工作取得实效

    (一)从2014年开始,市政府将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各县(市)区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目标责任半年目标考核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年终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实施,重点考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养护质量等方面。对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

    (三)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工作主管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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