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5日
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六次全会、市政府第十次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强市战略,突出创新驱动,充分调动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加快转型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目的
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分析我市创新能力现状,明确政府支持创新的政策导向,完善企业创新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水平,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二、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三、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创新投入、创新资源、创新产出、创新管理和创新载体六大类指标。
评价年度前三年内(包括评价年度)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得参与评价。
四、组织管理
市政府成立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科技、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国税、地税、质监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的协调组织、核实汇总和对外公布等。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材料收集、核实、汇总及上报工作。
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采取动态管理、一年一评的方式进行。市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必须参加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否则,市级所有政府资金项目一律不予支持,省级以上政府资金项目一律不予推荐。
五、方法步骤
(一)由企业填写《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装订成册报县(市)区领导小组。
(二)县(市)区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并填写《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得分汇总表》,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属企业(包括焦作新区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表彰奖励
(一)按照《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综合评出前100名、前50名、前30名,分别进行奖励和政策支持。
1.评价结果前100名的企业,授予焦作市创新型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并奖励创新券资金30万元。属于县属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配套二分之一。
2.评价结果前50名的企业,授予焦作市创新型优秀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奖励创新券资金50万元。属于县属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配套二分之一。
3.评价结果前30名的企业,授予焦作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并奖励创新券资金100万元。属于县属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配套二分之一。同时,对每一户企业将建立市政府领导联系帮扶制度,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集中政府各类资源对企业改制、上市、融资、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项目等进行全方位支持;对企业新上项目,经论证属于投资额较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财政贡献率高、社会效益大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在用地、收费、税收等方面按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政策执行;优先支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二)对综合评价前100名企业,再分别按税收贡献、龙头带动、亩均效益、成长型和科技含量进行排序,分类管理。对分类排名前10名,但综合评价不在前50名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券50万元。
1.税收贡献:按上缴税收总额进行排序;
2.龙头带动:按销售收入、在同行业位次进行排序;
3.亩均效益:按单位土地面积税收进行排序;
4.成长性:按近三年税收平均增长率进行排序;
5.科技含量:按创新投入、创新资源、创新产出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荣誉按最高授予,不重复授予;奖励创新券资金按最高额度,不重复奖励。创新券的发放和使用按《焦作市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
焦作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评分标准
总分500分
一、综合指标(140分)
(一)评价年度上缴税收总额(60分)
1.≥3000万元得60分;
2.≥1000万元得40分;
3.≥500万元得30分;
4.≥200万元得20分;
5.≥100万元得10分。
(二)近三个会计年度税收平均增长率(20分)
1.≥35%得20分;
2.≥25%得15分;
3.≥15%得10分;
4.≥5%得5分。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人均税收平均增长率(30分)
1.≥35%得30分;
2.≥25%得20分;
3.≥15%得10分;
4.≥5%得5分;
(四)近三个会计年度单位土地面积税收平均增长率(30分)
1.≥35%得30分;
2.≥25%得20分;
3.≥15%得10分;
4.≥5%得5分;
二、创新投入指标(60分)
(五)企业评价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60分)
1.≥4%得60分;
2.≥3%得40分;
3.≥2%得20分;
4.≥1%得10分。
三、创新资源指标(100分)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分别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20分)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比例(10分)
(1)≥30%得10分;
(2)≥25%得8分;
(3)≥20%得5分;
(4)≥10%得3分。
2.研发人员所占比例(10分)
(1)≥15%得10分;
(2)≥10%得8分;
(3)≥8%得5分;
(4)≥5%得3分。
(七)拥有高级工程师、博士和硕士科技人员数(15分)
1.拥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博士每1名得5分;
2.拥有高级工程师或硕士每1名得2分。
计分方法:上述两项得分相加,最高得15分。
(八)科技成果引进与转化(50分)
1.评价年度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购买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转化的得50分。
(九)高新技术企业(15分)
1.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得15分。
四、创新产出指标(120分)
(十)企业工业设计(20分)
1.近三年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设计成果(10分)
2.评价年度获得国家、省工业设计奖(10分)
计分方法:上述两项得分相加,最高得20分。
(十一)评价年度新增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0分)
1.授权1项国际专利得20分;
2.授权发明专利,每1项得15分;
3.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1项得3分;
4.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1项得0.5分。
计分方法:上述四项得分相加,最高得20分。
(十二)在评价年度前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20分)
1.拥有1项国际专利得20分;
2.拥有1项发明专利得15分,每增加1项加5分;
3.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1项得2分;
4.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每1项得0.2分。
计分方法:上述四项得分相加,最高得20分。
(十三)经省级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数(20分)
1.评价年度新增的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的成果,每1项国际领先得5分,每1项国内先进得3分。
2.在评价年度前三年,拥有每1项国际领先得3分,每1项国内先进得2分。
计分方法:上述两项得分相加,最高得20分。
(十四)近三年获省级以上政府科技奖励(40分)
1.获得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得40分,二等奖1项得30分。
2.获得省政府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得30分,二等奖1项得20分,三等奖1项得10分。
计分方法:上述两项得分相加,最高得40分。
五、创新管理指标(50分)
(十五)创新文化活动开展情况(15分)
1.拥有自主品牌(10分)
(1)驰名商标得10分;
(2)知名商标得8分;
(3)普通商标得1分。
2.建立有鼓励职工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发明等创新激励机制的得5分。
计分方法:上述两项得分相加,最高得15分。
(十六)管理体系建立情况(26分)
1.开展标准化管理活动,参与以下最新标准制定并正式发布的(20分)
(1)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得20分;
(2)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得10分;
(3)主持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得10分;
(4)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的得5分;
(5)主持制、修定行业标准的得5分;
(6)参与制、修定行业标准的得2分。
计分方法:按最高水平计分,不重复计分。
2.建立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得2分;
3.建立有质量保证体系的得2分;
4.建立有健全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得2分;
(十七)企业改制上市情况(9分)
1.属于上市公司的得9分;
2.属于股份制改造企业的得2分;
计分方法:按最高水平计分,不重复计分。
六、创新载体指标(30分)
(十八)研发平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平台)(20分)
1.拥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得20分;
2.拥有省级研发平台的得5分。
计分方法:按最高水平计分,不重复计分。
(十九)工业设计中心(10分)
1.拥有经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得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