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资产评估立项。
2.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管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政府资源性资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负责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参与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标准等工作。
(九)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行政事务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党群工作。
(二)综合法规科。负责综合性业务协调工作;承担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国有资本运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综合研究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运行状况;指导、监督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承担机关政策性文稿审核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办机关的法律事务;联系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工作。
(三)规划发展科。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的投资决策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发展,承担中央企业、省属国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企业的业务联系和沟通服务工作。
(四)企业改革改组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拟订或审核所监管企业改制、上市、合资等方案和国有资本出资企业的组建方案,对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担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等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稳定工作。
(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承担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和激励方案;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规范完善职工福利保障体系。
(六)收益管理科。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工作,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预算管理和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承担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意见和措施。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任免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负责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指导、开展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协调、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指导、开展所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八)产权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的意见,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对外担保及发债方案;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拨审批;2.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3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单列纪工委书记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