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殡仪馆设立。
2.验收命名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审批。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现役军人牺牲、病故和无工作单位人员牺牲后一次性抚恤金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拟订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呈报、褒扬烈士,指导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和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减灾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市、跨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七)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街道办事处除外)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等困境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评估以及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民间组织管理协调机制;承担市政府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优抚科。拟订优抚政策,监督实施优抚政策和标准,审核呈报、褒扬烈士,负责有关人员的伤残审核、呈报工作,指导全市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双拥办公室。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参与组织协调驻焦部队重大军事行动的供应、保障、慰问等事宜;协调驻焦部队参加地方重大工程、公益事业建设、抢险救灾、扶贫帮困、军民共建等拥政爱民活动;参与协调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和军民矛盾纠纷;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科。拟订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政策,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1980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落实军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人员服务管理机构工作;承担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拟订军队退役士兵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交接工作,指导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指导军用饮食供应站管理工作;承担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减灾救灾科。拟订减灾救灾工作政策;承担减灾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担全市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等灾情管理工作;承担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宣传和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社会救助科。组织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省和市级财政投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全市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开展村(居)民自治示范活动;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街道办事处除外)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承担勘定和管理毗邻省、市的边界线工作;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档案、行政区域界线资料管理及公开出版的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承担市政府区划地名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科。拟订婚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全市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收养工作,承担儿童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担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省和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科(社会工作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计划生育、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促进与老龄工作科。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孤残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养育、教育、医疗、康复等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慈善事业促进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拟订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标准,指导、协调全市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老龄产业规划、政策建议及相关规范;负责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会化养老和养老服务信息化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2.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审;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年审;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5.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5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