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家、省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审核。
2.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审核。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城乡规划,强化城乡规划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城乡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实施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或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各类专项(专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负责中心城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监督指导县(市)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项目的性质和用地规模的审定工作;负责审核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造型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七)负责审核道路、桥涵、管线等市政设施的综合规划;审核道路、桥涵、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走向等;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八)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并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按规定负责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违反城乡规划法规相关行为的罚没款。
(十)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会务、档案、财务、机要、保密、安全、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目标管理、催办督办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规划编制科。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或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各类专项(专业)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项目的选址;指导县(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建设用地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项目的性质和用地规模的审定工作;负责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四)建筑与环境工程科。负责审核建筑方案设计与造型;负责有关费用收缴手续的办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竣工验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五)市政市容设施科。审核道路、桥涵、管线等市政设施的综合规划;负责道路、桥涵、管线工程的平面位置、走向等;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六)法规监察科。负责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规划的违法行为。
(七)村镇规划科。负责审核城市规划区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指导全市镇和村庄规划。
(八)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5.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7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规划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审查工作。
(二)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拟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商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确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