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2.将外商投资电影院放映电影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繁荣发展。
2.加强指导、协调、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
3.加强推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以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深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对外文化合作与交流,推动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以及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出版、印刷、复制等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等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发展,组织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三)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四)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指导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中心)及基层文化建设。
(五)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监督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进行行业监管。
(七)拟订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负责全市性出版物展会等活动的协调工作;指导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监管工作。
(八)负责全市著作权和印刷业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调解著作权纠纷。
(九)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一)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督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指导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指导、管理全市电影放映及农村数字电影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新兴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
(十三)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著作权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组织承办重大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活动。
(十四)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十五)承担文物市场和文物外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文物等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计生、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中长期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督促协调机关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拟订机关内部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提案、议案办理回复工作;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机关及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信息交流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宣传、交流与合作。
(二)人事教育科。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博队伍建设、人才建设、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与科技融合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拟订公共文化广电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重点文化广电设施和基层公共文化广电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共文化与艺术科。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各类图书馆、文化馆(站)等社会文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红色网络教育家园)、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电子阅览室、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建设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指导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指导图书文献古籍的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拟订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专业艺术创作和生产,组织、协调全市艺术赛事和计划演出等活动;指导全市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和戏剧艺术研究单位的业务工作。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统筹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工作规范;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调查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申报工作;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和科研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扶持和促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扶持新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业态发展;承办国家级、省级、全市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建设初审;推进全市文化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建设;协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七)新闻出版与版权管理科。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行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本行政区域内著作权管理、保护和使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使用等工作;负责农家书屋工程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出版物展会等活动的协调工作。
(八)市场监管科(焦作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发展规划和综合执法行为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进行行业监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违法活动大案要案;负责新任包装装潢印刷企业法人(负责人)培训;承担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科。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组织全市性重大广播电视宣传活动;拟订全市电影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组织审查影片的内容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和户户通工程;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和电视剧、广播影视传输覆网发展规划;承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管理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制作、播出和引进;监督管理移动电视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
(十)焦作市文物局。拟订全市文物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规划;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的实施;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和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科技保护、科研课题的管理;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安全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盗窃、盗掘、走私、非法经营文物等各种文物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2.文物保护单位拆除、迁移审批;3.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5.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变更印刷经营活动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6.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6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文物局局长1名(副县级),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文物局副局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