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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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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统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登记备案。

    2.统计调查单位登记备案。

    3.全市性统计资料的发布核准。

    4.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我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市级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市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八)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负责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领导和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管理国家和省市拨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全市统计事业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会计核算及政府采购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办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协助县(市)区管理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统计干部教育和统计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与核算测评科。监测预警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市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市综合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工业统计科。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人口就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文化产业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贸易外经统计科。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能源统计科。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市、县(市)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市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与农业统计科。统筹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整工作,组织服务业统计监测评价体系建设;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法规与统计设计管理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研究全市统计体制改革及统计工作发展规划,起草重要的统计工作文件;组织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制定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依法审批、备案市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统计调查项目审批;2.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总统计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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