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体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推进全市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扶持培育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和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负责市运动队伍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组织举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定全市体育竞赛规章制度和计划。
(六)管理全市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内外体育竞赛。
(七)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攻关和成果推广。
(八)指导全市体育工作和体育宣传工作,指导直属体育运动学校的管理工作。
(九)拟订体育产业政策,规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促进体育市场发展,指导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十)编制、制定太极拳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太极拳的对外交流和挖掘整理工作。
(十一)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和行政等事务;拟订全市体育工作政策,制定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体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青少年体育科。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建立健全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督导市优秀运动队体育训练,加强运动队伍建设、训练基地发展工作,配合教育系统实施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参加河南省各级各类青少年体育比赛;指导督促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向国家、省培养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负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三)群众体育科。负责全市群众体育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方针规划和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开展群众体育工作有效机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指导协调开展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和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督导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开放使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的扶持培育,激发和释放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活力;指导和推动各类人群的全民健身工作;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和志愿者服务;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太极拳和传统武术等武术拳种挖掘整理工作,编制制定太极拳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太极拳对外交流。
(四)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协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指导体育公共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各项体育经费管理工作;负责二级单位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体育统计工作;指导、监督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编制、报审基建计划、维修计划和预算。
(五)竞赛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拟定全市体育竞赛计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市体育竞赛工作;组织协调由市承办的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负责市运会和全市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指导全市基层体育竞赛组织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二级运动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2.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