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水利项目工程除险加固及调度运用。
2.非防洪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批复。
5.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加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投资方向和项目安排意见,拟订全市水利投资规模及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和跨县(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指导和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重要江河湖泊健康评估。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用水、节水标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编制、审查申报全市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七)指导水文工作。负责全市水文行业监督管理和水文水资源监测。负责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对抗旱墒情进行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防汛抗旱情报预报和全市水资源公报。
(八)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九)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查处,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部门间和县(市)间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督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三)负责移民工作。拟订全市移民政策,编制移民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生产扶持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
(十四)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秘、文电、信息、宣传、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办公自动化建设;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后勤管理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科。拟订全市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查处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监督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贯彻落实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组织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全市水生态文明建设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发焦作市水资源公报;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财务科。研究拟订水利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资金监管和水利价格、收费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审计工作;组织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效能评估工作;提出有关水利税收、信贷、财务、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水利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教育培训、劳动工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拟订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和指导水利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五)规划建设管理科。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水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组织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推进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指导农村小水电及小电网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水域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利旅游、水库养殖和水利行业供水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
(六)水土保持科。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全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七)农村水利科。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和运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指导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实施,指导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灌溉试验站工作。
(八)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组织防御台风、山洪灾害,指导城市防洪、水库反恐怖和水利行业交通战备工作;负责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调度;负责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市抗旱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管理,运用补偿和黄河滩区运用补偿工作;负责全市汛情、旱情和灾情掌握和发布及应急响应管理,指导、监督重要河道防汛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市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建设与管理。督促指导山洪灾害防治、险情抢护、抗旱减灾、应急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重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九)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3.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审批;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6.取水许可证核发;7.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要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