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2.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扶贫开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农业(扶贫)行政主管部门。
2.将渔业船舶登记、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批职责下放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初审职责下放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市畜牧局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2.将市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乡镇企业、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市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市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职业兽医的管理。承担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负责全市畜牧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七)承担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八)组织、协调全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市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开展相关农业综合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十)拟订全市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和贫困乡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全市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并实施全市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拟订全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全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和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开发重大项目备案,监管、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负责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搬迁扶贫、科技和产业化扶贫工作,指导全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扶贫和革命老区扶贫工作。
(十五)承担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全市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农业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机要、档案、保密、安全、信访、计生、目标管理等工作;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全市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起草农业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市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协助查纠加重农民负担行为;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指导“一村一品”发展。承担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科。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拟订“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都市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以及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农业统计工作和信息采集;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菜篮子工程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全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负责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指导及监管;提出财政促进金融、保险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扶贫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承担市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科技教育科。承担全市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八)种植业管理科。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科学施肥、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相关工作;负责苗情、墒情、病虫情等农情信息的监测与发布;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相关工作;负责种子市场管理、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有关事宜;负责国家、省支持农垦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垦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农场的土地管理、抗灾救灾、扶贫开发、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负责农垦统计、财务报表有关工作;承担市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水产渔政渔船监管科。拟订全市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渔事纠纷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渔船、渔机、网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渔业发展工作。
(十)农业产业化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化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休闲农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融合发展。
(十一)扶贫基础项目建设科。拟订全市扶贫开发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扶贫资金分配方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指导全市扶贫开发整村推进、连片开发、搬迁扶贫工作;指导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组织拟订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扶贫基础设施项目备案监管;指导项目的招投标,组织项目监督、检查。
(十二)科技开发与社会扶贫科。组织拟订科技扶贫、产业化扶贫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科技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指导全市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小额贷款扶贫、贷款贴息和互助资金扶贫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工作;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投入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牵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防疫检疫科。拟订动物防疫、检疫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与管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市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医政药政科。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兽药发展规划,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兽药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兽医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承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畜禽屠宰监督管理科。拟订畜禽屠宰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十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工作;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投入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畜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牵头与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从畜禽养殖环节及食用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饲料工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饲料行业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饲草饲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饲料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量监管工作;指导饲料企业执行饲料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饲料工业统计工作。
(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九)畜牧科(行政事项服务科)。指导全市畜牧业发展;负责畜牧业发展有关规划实施工作,参与扶持全市畜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发展;拟订畜牧业畜禽改良规划,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保护和开发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工作;依法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畜牧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和行业统计工作。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指导建立养殖档案和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服务:1.省内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2.种畜禽生产经营(种畜禽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存栏采精公猪在30—49头的种公猪站)许可证核发;3.畜禽屠宰定点厂资格审核;4.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0名(含单列纪检编制、监察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畜牧管理专职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3名(含总经济师1名、总农艺师1名、总畜牧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农业局挂焦作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二)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相关分工。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衔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畜禽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畜禽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市农业局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市农业局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五)与市林业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和市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六)与市粮食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与市商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并配合市商务局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