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市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参与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五)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负责对全市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研究制定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章制度。
(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制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九)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科。起草全市质量技术监督法规建设规划;参与起草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质量管理科。组织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状况分析、系统服务企业工作;承担“质量立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标准化科。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管理、协调和指导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五)计量科。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依法管理全市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组织定点用能系统进行“能源资源计量审查”工作;组织考核计量行政服务工作,做好计量合格确认和“诚信计量”工作;组织评审“定量包装”商品“C”标志工作。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设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对全市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全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产品质量监督科(认证认可监督科)。拟订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拟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县(市)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承担全市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全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按职责权限,做好县(市)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的自愿性产品认证、自愿性体系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研究制定全市认证认可工作规章制度。
(八)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质量技术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及年度预决算;管理各类资金、非税收入、国有资产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罚没物资拍卖、销毁的报批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6.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许可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8.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充装单位除外)许可;9.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直属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主要职责:负责依法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按分工组织协调开展从源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全市综合性或有关专项打假任务;负责跨县(市)案件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指导全市稽查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规格为副县级,行政编制为24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10名。内设办公室、执法督查科、稽查一大队、稽查二大队,规格为正科级。
六、派出机构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放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标准化、质量、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稽查股,规格为科员级。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山阳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标准化、质量、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稽查股,规格为科员级。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站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标准化、质量、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稽查股,规格为科员级。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村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标准化、质量、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稽查股,规格为科员级。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辖区标准化、质量、计量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为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纪检组长1名,中层领导职数3名。内设办公室、业务股、稽查股,规格为科员级。
七、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