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民办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核。
2.高等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
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4.特级教师的评选审核。
5.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备案。
6.在校学生资助审核备案。
7.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将教育类网站和网校备案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教育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落实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落实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落实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
(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负责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指导教育社团工作。
(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归口管理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继续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负责核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负责管理教育系统的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二)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普通话推广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三)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规划的实施及落实;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查办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教育法规的宣传贯彻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保密、信息、宣传、档案、计划生育、保卫等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治安的综合治理;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教育系统信访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市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规划并指导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含幼儿园园长)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承担指导全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及直属单位基本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招生计划;负责核定市属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统筹管理教育经费,贯彻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负责全市教育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教育专项资金的统筹、监管和使用;编制本单位教育事业费预决算,负责全市教育经费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及教育基建投资;负责全市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四)基础教育科。承担全市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拟订义务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负责教材和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负责指导初中升学录取、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毕业证书审验发放工作;指导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负责全市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负责市属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德育、校外教育和安全管理。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统筹管理全市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德育工作;负责指导职业中专招生工作;负责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学校专业课程设置、调整及职业中专毕业证书的审验发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负责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学校安全管理和师资培训工作;承担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六)师资培训科。拟订全市教师培训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综合管理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师资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负责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
(七)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拟订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协调学校组团参加重大体育竞赛和艺术活动;指导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负责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和常见病的预防治疗。
(八)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落实教育督导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组织对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评估;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评估;开展对教育工作热点问题专项督导检查;发布焦作市教育督导报告;组织开展焦作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承担焦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具体工作。
(九)高等教育及普通高中教育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筹管理市管高等院校工作,指导高等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高等学校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宣传、统战和精神文明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制定高等教育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落实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划;负责推广普通话、普通话师资培训以及用字规范化等工作;承担焦作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普通高中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本教学文件,规范教学行为,安排教学进度,推进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负责指导普通高中升学录取、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毕业证书审验发放工作;指导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实验设备配备工作;负责全市普通高中的德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民办教育科(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综合协调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发展民办教育的长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指导县(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基础教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设置审批;2.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5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