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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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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建设监理总监岗位资格证书核发。

    2.招标人资格认定。

    3.外地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担保、检测企业进焦登记。

    4.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将市抗震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将市房产管理中心承担的住房保障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有关现代城镇体系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研究。

    2.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3.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责任。拟订住房保障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的责任。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和推广。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

    (九)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指导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监管规范公用事业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拟订全市公用事业建设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纯加气站等公用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

    (十一)监管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对市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市政工程建设企业的资质管理;参与市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负责督导城区防汛工作;指导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改善以及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三)监管规范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拟订全市装修装饰市场管理的地方性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装修装饰施工许可管理;负责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查处违章户外广告;负责对城市建筑物、道路、沿街标志等容貌的监管。

    (十四)承担城市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制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城市管网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城区市管市政设施的行政执法;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有关规费的征缴;负责对城市市政设施的巡查监管,并将巡查发现的问题按有关程序办理。

    (十六)负责城区环境卫生、车辆清洗等行业管理;拟订环卫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环卫作业标准;负责对环卫管理和作业实施指导、检查、考核;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负责城区垃圾、渣土管理和终端处理;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负责城区主干道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并对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实施监督;负责城区星级旅游公厕的管理。

    (十七)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及重大案件的查处。

    (十八)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九)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材料的起草、机关节能减排等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和城市管理行业职工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资金收缴情况实施监督。

    (四)法规科。组织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等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及住房建设改革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组织研究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有关现代城镇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五)住房保障科。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标准制定、性质认定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后期管理;负责对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建筑管理科。拟订全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制度和建筑业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建设行业人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组织协调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科技与设计科(市抗震办公室)。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技术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度;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发展全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工作;组织实施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建筑工地产业现代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智慧城市建设试点;指导建筑节能及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产品的认证和推广应用;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负责对勘察设计、新型墙材等所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八)城市建设科。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专项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拟订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建设;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对市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负责市政设施维修实施工作;负责集中供热、污水处理、道路、桥梁、路灯、河道、排水等政府性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等项目的监督;负责景观河道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公用事业科。拟订全市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纯加气站、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医疗废物处置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监管;负责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督导;负责城区新建开发小区庭院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网建设监管;负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业监管;负责对公用事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公用事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计划项目管理科。负责编制城乡建设行业综合性发展规划;拟订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的办法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资金、城市管理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经费的计划;负责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有关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城市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负责集中供热、污水处理、道路、桥梁、路灯、河道、排水等政府性投资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等项目的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查;负责协调与工程项目有关单位的关系。

    (十一)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工作;组织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和中心镇、重点镇建设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利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村镇迁建、重建工作。

    (十二)城市管理科。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参与制定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总体规划;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占道、破道执法管理;负责督促城市设施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的巡查监管;负责建筑垃圾、渣土处置的监督管理。

    (十三)装修与广告管理科。拟订全市装修装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装修装饰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程招标投标、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装修装饰市场的监督执法;负责全市装修装饰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对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参与装修装饰定额和住宅装修装饰价格的测定;组织或参与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标牌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章户外广告,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负责对城区主干道两侧建筑物外部装修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十四)环卫发展管理科。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城区环卫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细则;指导、检查、考核环卫作业工作;负责城市公厕、垃圾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星级旅游公厕、道路洒水、融雪、机械化清扫等特种作业的管理。

    (十五)行政事项服务一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3.燃气经营(汽车加气、瓶装燃气)许可;4.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5.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6.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十六)行政事项服务二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审批;2.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审批;3.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5.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6.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核发;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8.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含单列纪检编制、监察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城市管理专职副局长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6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副主任职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交通运输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二)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涉及人民防空防护内容的地下空间工程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予以处罚、督促整改。

    (三)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四)市抗震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撤销其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5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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