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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2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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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的职责。

    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初审。

    2.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初审。

    3.在公路(国省道)用地范围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管道、电缆等设施初审。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初审。

    5.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核发。

    6.船舶用产品检验。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审验。

    8.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

    9.废钢船登记。

    10.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平衡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定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地方铁路、民航产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道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收费公路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相关政策、制度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制定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秘、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报告、重要文件起草和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交通信息化、宣传、外事、综合治理、机关后勤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党群、劳动保护、职工教育、计生等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有关智力引进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运输管理科。负责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指导并督促运管和海事行业管理部门做好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拟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和标准,按规定负责公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

    (四)规划科技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统筹衔接平衡公路、水路等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或参与全市公路、水路工程设计审批;拟订公路、水路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指导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利用外资、统计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等工作。

    (五)建设管理科。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拟定全市公路、水路建设、维护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市重点公路、水路等工程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

    (六)法制科(行政事项服务科)。组织拟订交通运输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行政执法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性研究;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法规宣传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2.机动车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审批;3.在公路(国省道)上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审批;4.公路建设项目(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施工许可;5.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许可;7.道路客运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许可;8.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9.在公路(国省道)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审批;10.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核发;11.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由分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1.水路运输经营及新增客船审批;2.客运车辆、货运车辆营运证核发;3.道路客运、货运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4.船员注册、任职资格证及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核发;5.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七)财务科。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资、信贷有关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

    (八)路政管理科。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以及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承担公路标志标线管理工作;参与实施交通管制;指导公众出行路况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提出全市公路收费站点设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绿色通道、农机跨区作业等通行费减免工作。

    (九)安全监督科。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

    (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贯彻执行有关交通战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战时和应急交通保障计划,协助有关部门编制重点目标保障方案;指导有关部门加强交通专业保障队伍建设,在军事部门协助下完成专业保障队伍的训练和演练;组织实施全市的交通战备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等组织实施工作;收集、整理有关国防交通基础资料。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6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工程师1名、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副主任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有效衔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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