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
焦作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14〕10号),设立焦作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会计电算化核准。
2.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核。
3.罚款没收财物许可证、执罚公务证核发。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5.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现代财政制度,运用财税政策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拟订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参加市政府涉外财政、债务等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三)负责全市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完善市、县(市)区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财政收入划分方案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支出标准。
(八)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服务业发展、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等支出,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商业流通、旅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按规定会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起草地方性税收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十三)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四)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五)研究提出支持地方性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并实施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
(十六)执行国家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有关政策、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债务管理及相关风险预警机制。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九)承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事项按权限规定办理。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综合科(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相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及支出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收费标准制定;拟订政府非税收入政策及管理制度;参与政府性基金有关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
(四)预算编制局。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负责全市预算编制和预算公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和调整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市级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和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清理、整合、规范和统筹使用的意见建议;承担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办理市级财政与上下级财政间结算事项,批复县(市)区财政决算;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国库科。拟订全市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资金的监督核算工作;负责财政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管理市级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工作;研究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承担全市行政、政法、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定机关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科。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八)经济建设科。承担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批复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九)农业科。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管市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审核监督市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市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工作。
(十二)税政与条法科。承担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地方税源调查工作及税款退付的审查工作,在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科。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编工作,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具体收支项目建议,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编报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全市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服务业科。负责商务、旅游、粮食、物资、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支持地方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贯彻并实施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有关工作。
(十五)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十六)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七)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制度及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组织对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国有资产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政支出绩效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复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全市财政系统监督检查工作。
(十八)基层财政管理科(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负责指导乡镇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全市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十)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一)债权债务科。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债权;编制政府债务预决算;负责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负责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项目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签约、转贷(赠)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政府国外贷款资金的回收、偿还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执行机构实施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绩效管理科(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拟订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及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核定和调整部门预算意见;负责制定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对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进行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负责政府公物仓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收缴资产处置收益,负责管理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
(二十三)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对行政相对人办理事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负责制定窗口工作制度;负责事项资料的归档工作;负责事项的增、减变化备案工作。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对下列事项的审批: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2.代理记账机构审批;3.其他按权限规定办理的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7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预算编制局局长1名(副县级),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1名(副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预算编制局副局长1名、财政监督检查局副局长1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4名。
单列纪检组长职数1名,监察室主任职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编制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使用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人员增减介绍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凭机构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等手续。市财政局凭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人员增减介绍信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录用、聘用(任)、调配(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手续。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在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市直机关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承担。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后,撤销其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9名,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