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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手足口病应急预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29来源: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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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手足口病是由肠道病毒(以柯萨奇A组16型(CoxA16),肠道病毒71型(EV71)多见)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多发生于5岁以下的婴幼儿。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少数重症病例可出现脑膜炎、脑炎、脑脊髓炎、肺水肿、循环障碍等,多由EV71感染引起,致死原因主要为重症脑干脑炎及神经源性肺水肿。病人和隐性感染者均为传染源,主要通过消化道、呼吸道和密切接触等途径传播。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手足口病,规范和指导全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1.1总体目标。

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手足口病的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全市范围内手足口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1.2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办法》、《河南省手足口病等手足口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各级卫生、教育等相关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1组织体系。

2.1.1决策机构。焦作市防治手足口病领导小组是全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决策指挥机构。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全市防治手足口病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2.1.2日常管理机构。防治手足口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本地日常防控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2.1.3应急指挥体系。发生疫情时,按照疫情等级,启动相应的指挥体系。指挥部负责辖区内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2.2市防治手足口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职责。

2.2.1综合组。由市政府办、市卫生局等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书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

2.2.2防疫信息组。由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派员组成。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我市疫情动态,按时报告疫情;向现场派遣防治专业技术队伍,对防治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协调流行病学专家研究制订预防控制方案;掌握各地预防控制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的卫生监督。

2.2.3医疗组。由市卫生局派员组成。负责确定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准备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检查督促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管理和调派市应急卫生救治队。

2.2.4专家组。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指导各地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全市医疗救治工作;分析疫情动态,提出疫情分级预警和启动、终止预案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现场处置;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2.5宣传教育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派员组成。指导新闻宣传媒体实施健康教育,编发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2.2.6学校组。由市教育局派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提出停课建议。

2.2.7物资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医药公司及通讯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拟定全市防治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落实全市防治手足口病所需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市场防治手足口病物资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市防治手足口病工作通信畅通。

2.2.8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派员组成。负责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指挥公安机关做好手足口病流行区域治安管理;协助对病例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和市内外疫情协查工作。

2.3各县(市)区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职责。

2.3.1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辖区内高危人群的摸底工作,加强辖区内居民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搞好辖区内环境卫生。

2.3.2卫生部门: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区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预防控制、临床诊断、医疗救治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提出防控措施和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开展手足口病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专家组对重症手足口病病例进行会诊;提出经费和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需求计划;督导检查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健康教育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婴幼儿防病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3.3教育部门:切实加强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的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工作,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加强对因病缺课学生的管理,每天及时将晨检结果报告市疾控中心和各农村卫生工作管理站。同时全面整治环境卫生,加强饮水、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2.3.4爱卫部门:积极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消除病源生物孳生地。

2.3.5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群的社会医疗救助,把防病治病所需药品、器械纳入救助内容。

2.3.6公安部门:严肃查处蓄意炒作、传播谣言的人和事,对拒不执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措施的手足口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必要时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2.3.7财政部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有力的经费保证。

2.3.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监督,加大对假冒伪劣药品的查处力度。

2.3.9新闻部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统一管理,严肃宣传纪律,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正面报道为主做好宣传和报道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防治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3.疫情判定及分级

3.1疫情判定。

病例诊断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规定的病例定义进行。

3.1.1病例定义。

3.1.1.1临床诊断病例。

普通病例:急性起病,发热,手掌或脚掌部出现斑丘疹和疱疹,臀部或膝盖也可出现皮疹。皮疹周围有炎性红晕,疱内液体较少;口腔粘膜出现散在的疱疹,疼痛明显。部分患儿可伴有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和头疼等症状。

重症病例:①有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的患者,同时伴有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②手足口病流行地区的婴幼儿虽无手足口病典型表现,但有发热伴肌阵挛,或脑炎、急性迟缓性麻痹、心肺衰竭、肺水肿等。

3.1.1.2实验室诊断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实验室诊断病例:

①病毒分离。

自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中分离到肠道病毒。

②血清学检验。

病人血清中特异性IgM抗体阳性,或急性期与恢复期血清IgG抗体有4倍以上的升高。

③核酸检验。

自病人血清、脑脊液、咽拭子或咽喉洗液、粪便或肛拭子、脑脊液或疱疹液以及脑、肺、脾、淋巴结等组织标本等标本中检测到病原核酸。

3.1.1.3散发疫情定义:发病人数低于手足口病暴发疫情报告标准的所有个案。

3.1.1.4暴发疫情的定义:1周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自然村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或1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为暴发疫情报告标准。暴发疫情的性质应结合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3.2疫情的分级。

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3.2.1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确定。

3.2.2、重大疫情(Ⅱ级)。

按照省卫生厅有关规定确定。

3.2.3较大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疫情(Ⅲ级):

(1)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300例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出现3例以上手足口病死亡病例。

3.2.4一般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疫情(Ⅳ级):

(1)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手足口病150例以上;

(2)在全市范围内,同一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或行政村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临床诊断病例;

(3)在全市范围内,1周内发生1例及以上手足口病重症或死亡病例。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建立市、县、乡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要按照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筛查)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根据手足口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疫情预警。

4.3报告。

在发生手足口病暴发和流行时,市卫生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可要求各县(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报告;诊断的手足口病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一旦出现暴发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手足口病的责任报告人。

手足口病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手足口病及其处置情况。不得迟报、乱报和隐瞒疫情。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原则。

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手足口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托幼机构、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手足口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维护社会稳定。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专业机构在处置肠道病毒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对策措施。

5.2.1暴发疫情控制措施。

手足口病传播途径多,婴幼儿和儿童普遍易感。做好儿童个人、家庭和托幼机构的卫生是控制本病的关键。

5.2.1.1控制传染源。

(1)对病人实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的婴幼儿实行医学观察,严格管理传染源。该病的潜伏期为2~7天,传染源包括患者和隐性感染者。流行期间,患者为主要传染源。患者在发病急性期可自咽部排出病毒;疱疹液中含大量病毒,破溃时病毒溢出;病后数周,患者仍可从粪便中排出病毒。对于传染源按照肠道传染病处理原则进行隔离;隔离期限为临床症状消失后7天。加强医院消毒和污物处理,杜绝院内感染;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要限制其陪护和接触者人数,强化洗消措施;对居家观察的密切接触者,由乡镇、村、社区防保人员具体指导落实隔离措施和周边区域的消毒处理措施,每日记录密切接触者有无发热和出疹情况。

(2)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病人。要不断总结诊治经验,提高临床救治水平,同时,积极配合疾控部门作好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各种标本采集工作。要严格掌握手足口病病例治愈标准,防止疫情扩散。完善诊疗记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项目齐全的门诊日志,各医院的出入院登记必须详细、认真填写,必须要有详细的家庭地址、家长姓名和电话,以利于开展流调和传染源追踪。

5.2.1.2切断传播途径。

认真落实消毒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病例发生所在地要及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对垃圾、粪便、污水及时清运消毒,整治城乡卫生环境;对于患者的用品、衣物、呕吐物、排泄物及其容器等用含氯消毒剂以适当比例配比进行消毒;使用菊酯类杀虫剂杀灭蚊蝇。严格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尤其对于农村地区集中供水的村庄,要整治水源地周围环境,采取保护措施,严防水源污染。

5.2.1.3保护易感人群。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易感人群。托幼机构要加大管理力度,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对发现的病人一定要及早隔离治疗。认真落实《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患儿的粪便、呼吸道分泌物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衣物、被褥、餐饮具、玩具等)要随时进行消毒。必要时依法暂时关闭病例所在的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幼儿聚集场所,以保护易感儿童。

5.2.1.4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防病知识水平。

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介绍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告诫家长流行季节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与患儿接触;纠正儿童不良卫生习惯,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家长要注意孩子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

5.2.1.5患手足口病儿童假期建议。

临床诊断为手足口病患儿,建议休假直至所有临床症状消失后两周。≤7岁的密切接触者建议休假接受医学观察一周。

5.2.1.6暴发疫情结案标准。

(1)所有临床病例均治愈出院;

(2)最后1例病例发生后连续7天无新发病例;

(3)所有疫点均已终末消毒。

5.2.2散发疫情处置。

5.2.2.1处置原则:由专人负责患儿住院隔离治疗;对患儿所在家庭、学校、托幼机构内外环境消毒;采集病人标本,按规定保存,视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送检。追踪密切接触者,对≤7岁的密切接触者,实施居家医学观察一周,并对所在家庭、学校、托幼机构内外环境消毒。

5.2.2.2散发疫情的处置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定点医院负责患者的诊疗和救治工作,并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患者的病情。市、县级疾控制中心负责病例的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毒处理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在省卫生厅规定的时段内做好手足口病疫情日报或定时报告。

5.2.3医疗救治。

5.2.3.1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定点医院。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与疱疹病例专门诊室,做好门诊病人的管理工作。疾病流行期间,医院应专辟诊室或诊台接诊病人,实行预检分诊,防止与其他疾病患儿之间的交叉传播。

5.2.3.2实施严格的转诊制度。门诊、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发现留观指征或住院指征病人,要转诊至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滞留病人。接受转诊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手足口病病人救治的绿色通道,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有条不紊。要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严防漏诊、漏报。

5.2.3.3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是医疗救治的重要措施。早期发现是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的重要手段,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病例的登记和筛检,及时采集合格标本,明确病原诊断。各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要认真研究分析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致病的临床特点和病程规律,及时总结救治经验,尽早发现重症患者,着力提高手足口病重症病例诊疗水平,最大限度地提高救治成功率,降低因病致死人数。

5.2.3.4控制院内交叉感染。要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适用的仪器、物品要擦拭消毒。同一病室内不应收治其他非手足口病患儿,如有条件,住院患儿应单独隔离,避免院内交叉感染。要重点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的消毒,防止新生儿、婴幼儿院内感染而导致严重后果。

5.2.4未发生疫情的控制措施。

尚未发现疫情时,要保持高度警觉,密切关注省内及周边县区的疫情情况,充分估计本辖区内可能出现的疫情,做好手足口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和应急准备工作。做好辖区内手足口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检查。发现病例时及时按本方案要求的相关内容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在省卫生厅规定的期限内,实施零报告制度。

5.2.5开展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散居儿童的健康排查。

要组建巡回医疗队,在基层社区干部的协调配合下,深入农村腹地、城乡结合部和散居儿童家庭,开展散居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病情排查,搜索发现病例,落实巡回医疗和卫生宣传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对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等,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监控和防范,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果断地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6信息收集、通报与发布。

5.2.6.1信息收集内容。

收集的信息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手足口病疫情日报表、手足口病个案调查表、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手足口病临床标本检测结果报表。

5.2.6.2定期报告、反馈。

(1)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卡由报告单位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录入中国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2)在省卫生厅规定的时段内,按要求做好疫情的日报告或定时报告。

(3)暴发疫情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时,相应地区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相关规范进行报告。

(4)医院要把手足口病病人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原件保存在病历中,并及时将病人病情及转归情况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组织的专家会诊记录原件作为部门工作文件归档。

⑸手足口病病例标本送检登记表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写。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送检单位,同时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2.7卫生监督。

市卫生局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手足口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餐饮业、食堂、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各级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要坚持晨检制度和疫情、病情报告制度,要认真做好环境、用品、玩具等消毒,加强教室、宿舍的空气消毒及开窗通风。切实加强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的食品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水饮食安全卫生。餐饮业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格原料采购,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食品加工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无凉菜间的餐饮单位不得制作凉菜,对发生手足口病(EV71感染)的重点地区,严格管理出售凉菜。严格餐具、用具的清洗消毒,保证洗刷消毒设施正常运转,确保餐具等公共用具的消毒效果。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制水工艺制水,加强饮水消毒,确保出厂水和末梢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单位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同时加强饮水包括桶装水的监测。

5.2.8加强健康教育和爱国卫生运动。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认真治理环境卫生,切实加强食品及饮用水安全管理,减少手足口病的发生。同时,要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式,正面介绍肠道传染病的防病知识,告诫家长流行季节不要带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避免与患儿接触;纠正儿童不良卫生习惯,对儿童玩具、餐具、衣物、用品要经常消毒,家长要注意孩子的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等。

宣传部门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的高度重视、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后的应急风险沟通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早作预案,争取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及时、客观发布预防知识。对社会上流传的谣言及其它容易影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澄清事实,以正视听。要在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开辟专栏,让群众了解手足口病的有关知识,消除恐惧心理和误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托幼机构和小学要开展春夏季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切实保障广大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6.应急响应终止及事后评估

6.1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疫情发生地区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经过该病最长潜伏期(7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终末消毒合格,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2事后评估。

疫情处置结束后,市卫生局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应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7.保障措施

7.1经费保障。

市财政要落实专项经费,保证各项防治工作的落实。民政、医保部门负责协助落实参保病例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财政部门还应积极筹措资金重点保障以下经费开支。

7.2技术保障。

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和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开展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预防控制技术培训,提高疾控队伍的流调、采样、检测、监测和消毒等疫情处置技术水平,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各医疗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尽快掌握手足口病的诊疗技术,确保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医疗机构要重点对门诊、产科、儿科、ICU等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重点培训。要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使医务人员掌握手足口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临床诊断及治疗。

7.3物资保障。

做好医疗救治、消毒、杀虫药械及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和供应,为疾控、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车辆和通信器材,以保障信息畅通和行动迅速

7.4纪律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7.4.1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4.2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4.3对不接受指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手足口病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8.督导检查

8.1督查方式。

督查可采取专项督查和综合性督查、经常性督查和阶段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或根据不同时期防治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督查。

8.2督查程序。

8.2.1根据督查内容,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8.2.2进行现场督查,技术指导及卫生监督;

8.2.3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8.2.4检查督办意见落实情况并及时通报。

8.3督查方法。

8.3.1实地检查。对发热出疹性疾病门诊、定点后备医院、流调小分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药品器械储备库及疫情电话等,根据标准逐一对照检查。

8.3.2现场调查。采取实地调查询问或模拟考核的形式,对重点防治场所、岗位、环节的工作进行调查,并进行技术指导。

8.3.3实行督查责任制。把督查对象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对未按规定频次开展督查工作、未按程序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未能监督改进、发现问题未及时指出纠正的督查人员,追究责任。

8.3.4督查工作要以书面形式形成执法文书或督查文书,技术指导意见、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均以文字记载为依据。

8.4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8.4.1重大问题的报告。督查时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用最快速度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出现问题单位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8.4.2一般问题的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9.附则

9.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9.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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