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6)《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8)《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0)《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
(11)《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2005〕15号)
(12)《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焦政办〔2012〕100号)
1.3适用范围
1.3.1适用条件
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污染物聚集、外来沙尘入境等可能导致空气质量持续恶化的时段。
1.3.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并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采取应急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编制辖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报焦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
1.4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焦作市综合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不包括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市直各部门,以及有关企业的相关专项预案(或应急措施实施方案)。
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焦作新区、市直各部门、有关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大气重污染相关专项预案(或应急措施实施方案),并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实施。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区大气重污染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开展大气重污染预测研究工作,建立大气污染预测、发布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市直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市级和县(市)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大气重污染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可作为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我市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框架下编制和实施。
当国家区域性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或河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
2 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领导机构
为保障预案的实施,特成立焦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
2.1.2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市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1.3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人民政府及焦作新区管委会组成。
2.2职责分工
2.2.1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大气重污染的防治、预警工作,研究制订大气重污染防治政策,决定应急预警等级、启动、降级或解除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措施,编制、修订、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对应急预案实施进行统一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2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
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应建立本辖区的大气重污染预防和应急响应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发生大气重污染时,立即落实好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大气重污染防控力度,努力减轻污染影响。
2.2.3市有关部门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积极做好日常管理,并在出现大气重污染时组织落实。
2.2.4新闻媒体
各类电视、广播、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义务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为不同人群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2.2.5工业企业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根据本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要制定相关专项应急措施方案,明确大气重污染期间,应实施减产减排、限排或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措施。
2.2.6公众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市气象局按照国家《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对城区气象要素进行自动监测,对未来1-2日内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的等级,当出现大气重污染日时,市环境保护局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预警
3.2.1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1预警会商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指数(AQI)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由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和相关专家会商讨论并确定,是否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3.2.1.2预警发布与解除
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会商结果将预警信息报告报组长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预案,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现状、气象条件、未来变化趋势、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现状,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作出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的决定。
3.2.2预警分级
依据大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预警等级划分为三级:Ⅲ级(重度污染)预警、Ⅱ级(严重污染)预警、Ⅰ级(极重污染)预警,预警颜色分别对应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Ⅲ级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达到或预测未来将达到201-300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Ⅱ级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达到或预测未来将达到301-499之间,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Ⅰ级预警: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达到或预测未来将达到500及以上,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3预警措施
针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取相应的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Ⅰ级、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要求环保、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情况及变化趋势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按照实时监测的 AQI 指数值立即进行应急响应,或者根据预报预警情形提前采取响应措施,避免大气重污染出现或减少持续时间。本预案对重度污染进行Ⅲ级响应,对严重污染进行Ⅱ级响应,对极重污染进行Ⅰ级响应。
Ⅲ级响应:当AQI指数达到或预测未来将达到空气重度污染时、且预计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进行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jzshb.gov.cn/上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Ⅱ级响应:当AQI指数达到或预测未来将达到空气严重污染、且预计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进行Ⅱ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外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政府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修武县人民政府、博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Ⅰ级响应:当AQI指数达到或预测未来将达到空气极重污染、且预计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进行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政府网站、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外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政府通知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修武县人民政府、博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调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AQI指数和气象条件,及时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Ⅱ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组长同意后,在其指示下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组长亲自坐镇,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环保、气象等部门按市政府要求,根据职责开展监测。市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市气象台按照国家《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对城区气象要素进行自动监测,对未来1-2日内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大气重污染的等级。
4.4响应措施
根据大气重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4.1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和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建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
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4.4.2.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和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建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4.4.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4.4.2.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涉气工矿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力度,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50%;
(3)拆除工程停止施工作业;
(4)控制渣土运输作业;
(5)在符合洒水作业的气温条件下,根据不同路段情况,增加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湿度,减少扬尘;
(6)化工、电力、建材、冶金等和国控、省控、市控的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见附件)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15%污染物排放;
(7)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用车15%(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
(8)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4.3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4.4.3.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和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避免体力消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一般人群应停止户外活动;停止露天体育比赛和文化娱乐活动;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
4.4.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3)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4)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负荷,减少污染排放;
(7)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4.4.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依法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工矿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监管力度,每周增加1次检查次数,并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拆除工程停止施工作业;
(4)运输散装物料、煤、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5)在符合洒水作业的气温条件下,根据不同路段情况,增加洒水频次,保持路面湿度,减少扬尘;
(6)化工、电力、建材、冶金等和国控、省控、市控的涉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单见附件)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30%污染物排放;
(7)对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涉气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限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8)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
(9)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采取减免乘车费等优惠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1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1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5信息公开
大气重污染发生时,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6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1)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市气象局
(2)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滚动字幕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3)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提醒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或停止户外活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建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减少户外运动、户外体育课,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停止露天文化娱乐活动。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提醒驾驶人员谨慎驾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4)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负荷,化工、电力、建材、冶金和国控、省控、市控的涉气重点排污单位降低生产负荷;非重点、非连续性生产的涉气排污单位,采取阶段性限产措施;加大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检查次数,并从重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加大秸秆禁烧工作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停止施工等建筑工地的扬尘管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6)采取减免乘车费等优惠措施,引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7)运输散装物料、煤、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禁止烟花爆竹的燃放。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控制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禁止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9)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公务用车上路行驶,并向社会公布停驶车辆牌号名单。
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10)人工增雨(雪)作业。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11)加大市财力的投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减少老旧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2)发生大气重污染并启动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要最大限度满足应急经费需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3)落实辖区内各应急措施的实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
(14)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并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对拖延应急、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问责。
牵头单位:市监察局
4.7应急降级、终止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气象局和有关专家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1-2日内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研究判定,上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进行终止,及时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AQI低于500、高于3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AQI低于300、高于200、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AQI低于200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5.1调查与评估
应急终止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对大气重污染应急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5.2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1.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
2013年底我市建成细颗粒物(PM2.5)监测因子的监测能力,添加完善数据传输与网路化控制平台、城市环境影像系统、能见度监测仪,开展PM2.5手工比对监测,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6.1.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雾霾天气的预警发布和服务,开展霾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6.1.3专家技术保障
建立焦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大气重污染预测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环境保护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6.1.4医护应急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建立大气重污染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日的应急值班。
6.1.5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应急措施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
6.4经费保障
政府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6.5纪律保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6.6其他保障
市政府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
7附则
7.1相关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空气质量指数及相关信息
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99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及以上)。
7.2其他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本预案启动的判定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