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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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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焦作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       

    

                                                         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我市空气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空气质量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3项因子,即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第四条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全省空气质量月平均值为考核基数,按5级阶梯标准计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计算结果于下月兑现。

    (一)PM10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1.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2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补偿标准(1.8万元/微克)。

    2.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4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1—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补偿标准(3.6万元/微克)。

    3.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21—3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6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21—3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补偿标准(5.4万元/微克)。

    4.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31—4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8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31—4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补偿标准(7.2万元/微克)。

    5.当月PM10浓度超过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10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40微克以下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补偿标准(9万元/微克)。

    (二)PM2.5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1.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扣收标准(2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一阶梯补偿标准(1.8万元/微克)。

    2.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6—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扣收标准(4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6—1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二阶梯补偿标准(3.6万元/微克)。

    3.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1—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扣收标准(6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1—15微克的部分,实行第三阶梯补偿标准(5.4万元/微克)。

    4.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16—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扣收标准(8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16—20微克的部分,实行第四阶梯补偿标准(7.2万元/微克)。

    5.当月PM2.5浓度超过考核基数20微克以上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扣收标准(10万元/微克);低于考核基数20微克以下的部分,实行第五阶梯补偿标准(9万元/微克)。

    (三)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因子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相对于考核基数每降低1天,扣收资金10万元;每增加1天,补偿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除实行月度生态补偿外,建立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完成奖励制度,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考核数据采用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其中,解放区采用市环境保护局站点数据,山阳区采用市环境监测站站点数据,中站区采用中站区财政局站点数据,马村区采用马村区环保局站点数据,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采用高新区政府站点数据,沁阳市采用沁阳市监测站站点数据,孟州市采用孟州市政府站点数据,博爱县采用博爱县环保局站点数据,武陟县采用武陟县政府站点数据,修武县采用修武县环保局站点数据,温县采用温县环保局站点数据。发现数据造假行为,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核算,市财政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发放。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向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通报上月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发放等情况。其中,温县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由温县财政在通报公布5日内,将扣款缴纳到市财政局。

    第八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奖励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资金,由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6〕60号)同时废止。

              

                                                         焦作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焦作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护和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水质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行政区域内黄河、海河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的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第三条  焦作市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和水环境风险防范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兑现。

    第四条  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生态补偿。

    对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地表水责任目标考核断面实行3级阶梯生态补偿。

    1.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I至III类的,当月断面水质保持为I类,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II、III类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3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IV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1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

    2.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I至III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6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IV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20万元;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劣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没有达标的,扣收生态补偿40万元。

    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

    (一)以县(市)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及水质目标值为基准,所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必须达到或优于III类。当月每出现1个水质为I类水的饮用水水源地,分别给予县(市)20万元生态补偿。

    (二)县(市)政府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III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责任县(市)200万元生态补偿。

    (三)焦作市城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III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水质类别,扣收200万元生态补偿,其中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区政府承担30%,市财政承担70%。

    第六条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焦作段水质生态补偿。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水质状况负责。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输水总干渠水质必须稳定达到II类。辖区内输水总干渠水质未达到II类的,扣收该县(区)400万元生态补偿。同时扣除对下游输水总干渠水质的影响。

    第七条  水环境风险防范生态补偿。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扣缴上述有关地表水考核断面、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作段生态补偿金外,另外扣缴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一)凡发现河流水质当月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20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根据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地区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200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当月一次性扣收县(市)区200万元。

    (四)凡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对该县(市)区的所有奖励;同时出现上述多种情况的,实行累计扣缴。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计算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额度。市财政局负责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和奖励结算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每月10日前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上月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扣收和奖励情况。其中,温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的扣收由温县财政在通报公布5日内,将扣款缴纳到市财政局。

    第九条  扣收生态补偿资金除用于奖励县(市)区外,结余资金纳入全市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若奖励资金不足时,缺口部分市级另行统筹安排。奖励县(市)区资金,由县(市)区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对于有出市界断面的县(市),可视水质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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