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4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41件,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保留29件,修订4件,废止8件。现将修订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凡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2018年12月3日
附件1:
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修订内容 |
1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焦政办〔2008〕42号 |
将第一部分第(三)中“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05)节能50%的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修订为:“各县(市)区新建居住建筑执行《河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1/062-2017)节能65%+的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 |
2 |
焦作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
2012年4月8日 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
1、将文件中“市城市管理机构”修订为:“市城市管理部门”。 2、第四条修订为:“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进行统一审批、核准、监管;对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接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 3、第九条修订为:“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结合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并要求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到指定的场所(建筑垃圾处理场或消纳场)。” |
3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民用洁净蜂窝煤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
焦政办〔2016〕113号 |
第三项第(四)款洁净型蜂窝煤标准修订为:“各项物理指标执行国家标准GB 34170-2017。” |
4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
焦政办〔2017〕95号 |
第二条第一项型煤的组分含量限值修订为:“全硫≤0.5%、挥发分≤10%。” |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字号 |
1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北部山区林地管理和保护的意见 |
焦政办〔2008〕20号 |
2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部山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通知 |
焦政文〔2012〕24号 |
3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综合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焦政办〔2012〕18号 |
4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建非煤矿山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焦政办〔2012〕19号 |
5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6年度碧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焦政办〔2016〕50号 |
6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重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
焦政办〔2016〕83号 |
7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通知 |
焦政办〔2016〕147号 |
8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
焦政办〔2017〕8号 |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