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3日
焦作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精神和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要求,为有序组织和有力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2018年,各县(市)区以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完成农村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工作。
2019年,各县(市)区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任务。
2020年,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建设,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严格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工作范围覆盖全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统筹计划,急用优先。统筹安排工作,严密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安排,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三)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充分承接和叠加整合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籍调查成果,采取切合实际的房屋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房屋土地信息的有效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培训,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6月30日前)
各县(市)区要根据工作部署,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在省、市组织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培训乡、村级工作人员,夯实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条件。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内容,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单位选定工作,确保6月30日前启动入村开展权籍调查。
(二)核实基础信息成果,开展房屋权籍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要求,梳理研究解决地籍基础成果与房屋权籍调查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组织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对地上附着的、未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补充调查;对新增的、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2012〕5号)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符合规定规范的测量方法、施测界址和计算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图、册、数等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农村权籍调查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三)叠加房地权籍信息,整合完成数据库建设(2019年6月30日前)
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市县两级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农村房屋不动产一体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四)组织调查成果验收,依法依规实施登记(2019年11月30日前)
2019年7月31日前,各县(市)区要完成本辖区工作成果预检并申请市级初验,8月31日前完成市级初验,9月30日前完成申请省级验收工作。根据省验收结果启动成果数据汇交工作,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63号令)等规定,启动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叠加整合形成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化结果,统一汇交市国土资源局。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深化农村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基层稳定。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焦作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机构的触角要延伸到乡和村,并抽调人员专门建立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协调解决小组,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有力组织实施。
(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中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安排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本级城区(不含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需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保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科学编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预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政策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中的各类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框架内,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四)技质保障。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157号)的要求,建立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要紧密对接全省统一的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控制网,对接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保障测量成果基础规范统一。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专门队伍,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采取全面核查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信息成果合法、准确、规范。
(五)进度保障。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已纳入市委市政府深化农村改革重点工作,已列入年度工作目标重点督查。自2018年5月起,建立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度月报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每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通报各(县)区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工作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