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8日
焦作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是指在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施工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第五条 劳动用工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实行施工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七条 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将人工费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九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约定和禁止的内容包括:
(一)明确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核算的工程量及进度,按月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支付的标准、时间和方式。
(三)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十条 若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和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有权停止施工。因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施工总承包企业未采取果断措施而导致欠薪,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必须与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后,方可承办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签约银行)。
第二章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对所有进场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建立个人档案(包括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劳动用工合同等)。
第十三条 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分包企业应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按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为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部至少配备一名劳资专管员,代表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展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劳资专管员负责建立施工现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签约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保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工资款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1.5%(且不低于下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所需金额),确保每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地张贴公告,如无拖欠工资投诉,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解除工资专用账户监管的申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并核实无误后,分别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银行解除工资专用账户监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必须与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签约银行签订《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项目部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会同劳务企业、分包企业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十四条 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有关规定,以盖章、签字齐全的《工资支付表》为依据,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拨付至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第二十五条 农民工工资必须通过银行卡按月足额发放,原则上不得以其他形式发放(不足一个月的短期用工也可以现金形式发放)。对拖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延迟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立即整改。
(二)对延迟发放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列为督查对象,重点监控。
(三)对延迟发放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的企业,视为拖欠,记入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签约银行共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卡支付配合监管协议》并建立监管联动系统,负责信息平台管理,登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企业情况,配合签约银行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立、资金拨转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动态监测。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银行代发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等情况。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由相关县(市)区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立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拨转、实名制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并对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造成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过银行卡按月足额将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作为不诚信单位,限制其新建项目的开工。
(二)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管理全面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通过银行卡按月足额发给农民工本人,不得造成欠薪。如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欠薪,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对相关施工总承包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企业,限期整改解决。
(二)记入不良记录。
(三)作为不诚信单位,并在相关媒体公布。
(四)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签约银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包括: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管理》平台,设立专门机构并安排专人管理,积极与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衔接。
(二)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按工程项目建立账户和台账。
(三)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流动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报,并每月提交一份书面监控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也须按照本办法执行,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