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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征集

发布时间:2022-09-29来源:焦作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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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规章年度制定计划,市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了《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集思广益,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反馈至焦作市司法局立法科。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厦B408室

电话:0391-3569233

电子信箱:jzsfzb@126.com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本市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科学利用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规划引领、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监督考核,指导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园林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职责,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等相衔接。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

编制和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编制防洪除涝、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八条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用地选址时,应当遵循海绵城市建设基本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

第九条 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禁止侵占河道蓝线、填河填湖造地、大规模河道硬化、占压河道、覆盖河道等不利于海绵城市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用。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和目标进行明确阐述并征求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社会投资备案项目在提交备案申请信息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划拨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社会投资核准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方案。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一)国家、河南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海绵城市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图审合格的图纸严格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化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等内容。

建设单位在项目海绵化设施建设中应当使用经检验、测试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 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市政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的建筑与小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管理;其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从事海绵城市项目维护运行活动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第十九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人管理,并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和维修,避免擅自占用、堵塞、拆改海绵设施和向海绵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

(三)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五)加强海绵城市设施数据库的建立与信息技术的应用。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编制海绵城市设施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遇到紧急情况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水利、园林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侵占、毁坏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

(二)非法挪用海绵城市设施的;

(三)在海绵城市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土、废渣、废水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审批、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范围,依照本办法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反馈:

为解决困扰城市发展的洪涝顽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助力城市高品质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2022年我市拟制定出台《焦作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2022年9月27日开始,焦作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2022年10月31日,经汇总整理,共收集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4条,主要涉及规划衔接、建设要求、设计标准、建设标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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