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焦作市山阳区(县)新城街道人民路东段3399号4楼408室(窗口)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8866293
问:供应商提起投诉的期限是什么?
答: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焦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诉书。提出投诉的时间应以直接送达时间为准;快递邮寄投诉的,以快递寄出邮件的日期为准;网上投诉的,需上传加盖公章的指定格式投诉书及附件,以网上收到投诉书的日期为准。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
问: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途径有哪些?
答:有以下三种:一是河南政务服务网(https://www.hnzwfw.gov.cn/),选择地区—焦作市-部门事项-焦作市财政局-行政裁决—政府采购投诉;二是邮寄递交,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3399号,焦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收);三是现场递交,地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路东段3399号,焦作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406房间)。
问:供应商提起投诉需要向财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人可以登录“焦作市政府采购网(http://jiaozuo.hngp.gov.cn/)-操作指南栏-”下载《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范本》。
问:供应商提交完整、规范的投诉书以后,财政部门受理投诉的期限是多久?多久作出处理决定?
答:焦作市财政局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时,一般于2个工作日告知供应商投诉书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将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需要补正的将书面一次性告知。焦作市财政局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检测、专家论证等所需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焦作市财政局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问:财政部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如何做出?
答:焦作市财政局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的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据、依据等材料,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有必要,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组织质证。
问:供应商如何得知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
答:焦作市财政局会书面告知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并且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焦作市政府采购网”(http://jiaozuo.hngp.gov.cn/)上发布公告。
问:如果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答:供应商对具体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焦作市山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不予受理事项是什么?
答:1、投诉主体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提出投诉的主体仅限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质疑供应商。质疑的范围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若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未参加投标的,如有质疑需求,仅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2、投诉对象选择错误的不予受理。投诉对象只能是采购人或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而不应是参加同一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
3、未向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的不予受理。
4、超过有效投诉期的不予受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内向所属管辖的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期间计算方面,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自次日开始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于以邮寄或快递方式递送投诉书的,在期间的计算上,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只要邮戳或者寄发时间能够证明投诉书是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作过期。
5、投诉事项应当与质疑事项保持一致,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否则不予受理。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6、不属于财政部门管辖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7、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的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投诉必须符合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的要求。供应商如不服财政部门已做过的投诉处理决定,可依据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投诉书内容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