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办理规程
一、申请条件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设定依据
《体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全国群众体育先进个人推荐表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四、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西厅)一楼综合受理室(窗口)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六、联系方式
0391-3935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