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司法局“白化版”办事指南
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一、可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的;
3.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4.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8.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10.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1.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除上述规定事项外,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军人军属,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一)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二)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三)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四)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五)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六)涉及劳动争议的;(七)涉及相邻关系纠纷的。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
(一)经济困难说明: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二)经济困难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三选一)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表、能够证明属于不受经济情况限制的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变更名称)“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 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3、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3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变更合伙人)“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新章程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变更住所)“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20平方米以上,环境干净,所务整洁,办公秩序良好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自购房屋的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或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租赁房屋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6、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变更章程)“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合伙人会议决议
四、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注销前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一、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二寸照片一张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一、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申请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表》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初审“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应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适当放宽,对其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受理和审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住所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书
七、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九、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材料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章程
十二、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住所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书
七、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九、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材料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非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住所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书
七、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九、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材料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十二、司法鉴定许可证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拟其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住所证明
五、资金证明
六、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书
七、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八、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许可证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变更资金数额)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资金证明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变更名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机构名称。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增加业务范围)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书
六、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
七、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拟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材料
九、司法鉴定许可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十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减少业务范围)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变更住所)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住所证明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许可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九、证明事项(住所)告知承诺书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1.《行政许可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5号)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机构)
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四、设立单位决定书
五、责任承担声明
六、司法鉴定许可证
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六、学历证书
七、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八、业务成果材料
九、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十、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十一、退休证
十二、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执业机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所在单位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六、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变更技术职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增加业务类别)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五、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六、学历证书
七、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八、业务成果材料
九、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减少业务类别)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变更执业资格)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变更姓名)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变更学历)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学历证书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审核转报“白话版”指南
申请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 第96号)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三)《司法鉴定 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县)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市级复审)(省内)
申请条件
一、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二、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
二、公证员执业证
三、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
四、拟转入公证处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免职)(初审)
申请条件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提请免职表
二、申请人辞职报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公证员执业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
申请条件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
二、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推荐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考核任职)(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
六、曾在高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含品行良好鉴定)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公务员满十年经历及职务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满十年经历及职务证明(含品行良好鉴定)
九、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十、学历证书及认证报告
十一、任职培训合格的证书
十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十三、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考核任职)(市级复审)
申请条件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1、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
二、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推荐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考核任职)(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
六、曾在高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含品行良好鉴定)
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八、公务员满十年经历及职务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满十年经历及职务证明(含品行良好鉴定)
九、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十、学历证书及认证报告
十一、任职培训合格的证书
十二、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十三、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跨省)
申请条件
一、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二、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跨省)
二、公证员执业证
三、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
四、拟转入公证处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二、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推荐书(含品行良好鉴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
六、申请人实习鉴定
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八、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九、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十、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市级复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二、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推荐书(含品行良好鉴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核意见)
六、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七、申请人实习鉴定
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九、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十、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十一、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初审)(省内)
申请条件
一、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二、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
二、公证员执业证
三、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
四、拟转入公证处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市、直管县市考核审查)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二、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推荐书(含品行良好鉴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六、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七、申请人实习鉴定
八、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九、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十、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十一、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审核(一般任职)(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市级复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申请材料
一、公证员报请任命表
二、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三、公证机构推荐书(含品行良好鉴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五、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人实习鉴定
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八、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九、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十、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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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3569891
名称 公证员执业机构变更核准(市级复审)(跨省)
申请条件
一、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二、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申请材料
一、河南省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审核表(跨省)
二、公证员执业证
三、本人近期2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
四、拟转入公证处出具的推荐材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址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人民路889号焦作市政务服务大厅
(东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08:00-12:00 下午 14:30-17:30。
联系方式
0391-3569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