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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焦作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已征集

发布时间:2023-01-18来源:焦作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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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组织市教育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了《焦作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集思广益,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2月18日前反馈至焦作市司法局立法科。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市政大厦B408室

电话:0391-3569233

电子信箱:jzsf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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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焦作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焦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控体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消防等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供保障。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和事故处置预案;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学生安全行为规范,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

(三)定期组织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

(四)定期对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预防、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七)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协助学校处理安全事故;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学生安全区域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务站或者警务联络室,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改善交通管理设施,维护学校及其周边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秩序;

(三)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学校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协助开展法治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四)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行为,协助处理学校突发事件;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校卫生保健、心理健康和疾病防控工作,对学校出现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时指导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到学校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开展应急演练,对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学校应当加强协作,健全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联动机制。

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部门的监控或者报警平台;建立、完善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举办安全主题教育活动,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开展防范学生欺凌、暴力、毒品、诈骗、性侵害、溺水以及应对自然灾害和消防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专题教育;

(三)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指导学生预防事故以及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的能力;通过家长会、专题讲座、安全教育平台等方式,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安全教育;

(四)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七条  在学校及其周边进行施工作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环境等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人身安全。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及时向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告知学校安全制度和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的情况,定期听取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鼓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校志愿者队伍,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园主要区域和重点场所安装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保证安防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合理确定学生日常入校时段。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

校外人员确需进入校园的,应当经学校允许,并配合进行查验登记和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普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知识,做好免疫、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等工作。

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预防、排查、处置机制,按照规定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对有心理困扰或者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及时给予必要的危机干预。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或者心理异常,应当给予帮助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向学校报告;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内道路和通行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安全警示牌,合理施划停车泊位,限速行驶。

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不具备人车分流条件的,除教育教学、应急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对学生在校外租房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流程,加强教学、科研实验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以及相关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学生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学校应当落实校长、老师、家长代表陪餐制。

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公共场所、建(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教学用品等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学习、康复和生活特点。

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

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集体劳动、社会实践活动、研学等,应当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及认知能力相适应。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安全管理人员,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学校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学生集体活动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校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及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鼓励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购买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

(二)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安全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三)造成学生伤害的,及时将学生受伤害和救治情况通知其监护人;

(四)保护事发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教育、司法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设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对协商不成的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进行调解。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调解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二)在调解过程中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三)向学校提供校园安全事故纠纷风险隐患信息以及防范建议;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学生、学生监护人、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及其监护人、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侵占、毁损学校校舍、场地、教学及生活设施或者其他公私财物;

(四)捏造、散布与学校安全事故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新闻媒体报道学校安全事故,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十五条  教育、公安等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原因调查,适时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置情况,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未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及时处理安全事故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反馈:

为从法律法规层面强化学校安全工作,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落实,提升学校安全管理能力水平,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2023年我市拟制定出台《焦作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2023118日开始,焦作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2023218日,经汇总整理,共收集到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6条,主要涉及经费保障、治安防范、法治教育、校园周边环境、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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